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有计划地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时间,是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建设项目的客观实际,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公司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专业性。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俞小莉、张军明、吴晖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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