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0 证券简称:综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41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了对综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综艺科技”)下属的北京盈彩畅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王羲伟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羲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2号)、上海好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3号)、上海量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黄义清、王羲伟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义清、王羲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4号)、北京仙境乐网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5号)。综艺科技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拟将该部分股份全部转让给控股股东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对此次转让事宜进行审议。
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羲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2
号)
“王羲伟:
2014年5月,你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389万元的价格将北京盈彩畅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彩)60%的股权转让给综艺科技。你在协议中对
2014年度至2016年度业绩进行了承诺,若业绩未能完成,将进行业绩补偿。北
京盈彩未能实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未履行的业绩承
诺先后两次延期。截至目前,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承诺仍未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原承诺。若限期不整改,我局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3号)
“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
2014年5月,你们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150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好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好炫)55%的股权转让给综艺科技。你们在协议中对
2014年度至2016年度业绩进行了承诺,若业绩未能完成,黄义清、曹晓波将进
行业绩补偿。上海好炫未能实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
未履行的业绩承诺先后两次延期。截至目前,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承诺仍
未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原承诺。若限期不整改,我局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义清、王羲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4号)
“黄义清、王羲伟:
2014年5月,你们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7,180万元的价格将上海量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量彩)55%的股权转让给综艺科技。你们在协议中对
2014年度至2016年度业绩进行了承诺,若业绩未能完成,将进行业绩补偿。上
海量彩未能实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未履行的业绩承
诺先后两次延期。截至目前,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承诺仍未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原承诺。若限期不整改,我局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5号)
“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
2014年5月,你们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科技)签订《关于投资北京仙境乐网科技有限公司之整体协议》,综艺科技对北京仙境乐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仙境)增资5,000万元获得其25%的股权,增资完成后以5,200万元的价格受让北京仙境26%股权。你们在协议中承诺,若未来三年的业绩未能完成,将进行业绩补偿。北京仙境未能实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未履行的业绩承诺先后两次延期。截至目前,约定期限的业绩承诺仍未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原承诺。若限期不整改,我局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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