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2、本次215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名绩效考核合格人员的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5名因离职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5,0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扩大危化品许可经营范围等原因,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延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和安、戴奉祥、石桐灵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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