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15名获授激励对象(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40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75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解除限售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要求,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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