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 2020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及 2020 年 2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修订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的修订符合《关于修
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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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二次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
取填补措施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系《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项立刚 宋德亮 耿利航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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