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一)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19-124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贵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1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将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就《关注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请说明你公司认定《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结果无效、议案未获通过的法律依据,是否损害股东权益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回复:
    
    (一)公司认定《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结果无效、议案未获通过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1.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互斥提案为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提出的不同提案,股东或其代理人对互斥提案不得同时投同意票,否则对互斥议案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因此《关于罢免张世兴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与《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属于互斥提案。
    
    2.为明确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互斥议案的有效投票结果,公司监事会制定了《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表决事项说明》”、“投票规则”),并规定了“(1)如议案3、4、5部分或全部审议通过,则与其相对应的互斥议案的投票结果无效。(2)如议案3、4、5全部未审议通过,则与其相对应的互斥议案的投票结果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之一,工作人员全文宣读了《表决事项说明》,主持人在其宣读后现场询问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是否有异议,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未提出异议,该《表决事项说明》得到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确认通过。
    
    鉴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均没有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互斥议案时的审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监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审慎制定了《表决事项说明》,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为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议案审议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罢免张世兴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12月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董事被罢免后,其作为董事的履职能力及是否勤勉尽责均已受到持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否定,再次将其选举为董事不利于公司董事会的有效运行。因此,根据公司监事会制定的《表决事项说明》,作为互斥提案的《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投票结果应当认定为无效,议案未获通过。
    
    综上,公司监事会制定的相关投票规则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为合法有效;根据前述规定,作为互斥提案的《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投票结果应当认定为无效,议案未获通过,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二)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监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上文(一)所述,《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投票结果应当认定为无效,议案未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认定《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结果无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你公司是否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对上述互斥议案的投票规则、投票结果有效性的认定等向股东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公平的情形。
    
    回复:
    
    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11),于2019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14),于2019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9-116),定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特别提示中明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中议案3与议案6.04为互斥议案、议案4与议案7.03为互斥议案、议案5与议案7.04为互斥议案,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互斥议案同时投同意票,否则视为无效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之一,工作人员全文宣读了《表决事项说明》,《表决事项说明》的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 3与议案6.04为互斥议案、议案4与议案7.03为互斥议案、议案5与议案7.04为互斥议案,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互斥议案同时投同意票,否则视为无效票”,以及“(1)如议案3、4、5部分或全部审议通过,则与其相对应的互斥议案的投票结果无效。(2)如议案3、4、5全部未审议通过,则与其相对应的互斥议案的投票结果有效”。主持人在工作人员宣读完毕后现场询问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是否有异议,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未提出异议,该《表决事项说明》得到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确认。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97名,代表股份403,855,3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38%,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5.94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71名股东仅有1名股东向《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投出1票赞成票,即其余赞成该议案的394,599,342股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知悉相关投票规则。
    
    因此,公司已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议案审议前分别对上述互斥议案的投票规则、投票结果有效性的认定等向投票股东进行了充分明确的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公平的情形。
    
    三、请详细说明本次计票和监票的程序,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七条、《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本次股东大会开始后,作为会议议程之一,会议主持人在宣读议案前建议由两名股东代表及律师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利害关系。主持人提出此建议后,现场询问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是否有异议,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无人提出异议,即确定由两名股东代表在会议表决后与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代表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
    
    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后,由工作人员收集现场表决票并查询网络投票结果,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代表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现场会议休会。待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统计工作完成后,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继续进行,由其中一名股东代表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由监事代表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将以上过程全部记录在案。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和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四、结合上述问题,补充说明各董事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说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
    
    回复:
    
    (一)各董事选举结果有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且监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投票表决后,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董事选举结果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后,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都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也无法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仍未改变,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公司董事会陈智剑、姜飞雄、毛时法、刘梅娟四位董事回复如下:
    
    同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监事会关于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13号《关注函》的回复:
    
    一、公司监事会制定的相关投票规则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为合法有效;根据前述规定,作为互斥提案的《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投票结果应当认定为无效,议案未获通过,审议结果合法有效;《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结果无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已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议案审议前分别对上述互斥议案的投票规则、投票结果有效性的认定等向投票股东进行了充分明确的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公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和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董事选举结果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后,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都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也无法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仍未改变,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公司董事会林明军、张楚二位董事回复如下:
    
    一、董事林明军、张楚认为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发表如下意见:
    
    1.《表决事项说明》并未向全体股东公开。监事会只在股东大会现场宣读了表决事项说明,并未提前公开说明,一方面,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并不知晓表决事项说明,另外现场股东也不能及时理解其含义并且提异议。
    
    2.监事会提出的《表决事项说明》本身就自相矛盾,以此为依据得出的投票结果更是错误/更不合理。罢免议案和互斥议案是由不同的股东分别提出的,且罢免议案表决在前,按照投票规则互斥议案无效的话,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仅有3位,不应当按照累计投票制股权数量乘以4进行投票,整个选举董事的投票规则与表决事项自相矛盾。
    
    3.现场并没有实名投票推举两名股东监票,而是由监事会指定了两名小股东监票,相关过程有录音及中小股东当场提出异议的过程。
    
    二、董事林明军、张楚认为监事会及核查律师对413号关注函的回函和核查意见存在法律瑕疵,不认可上述回复和核查意见。
    
    1.回函与核查意见中,提到的“认定《关于选举张世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结果无效、未获通过”、“互斥提案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召开、审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股东大会召开前、议案审议前对互斥提案向投票股东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的结论缺乏法律依据或可能存在与事实不符。
    
    (1)回函与核查意见是否正确理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录 13号》(下称“备忘录”)中提到的“互斥提案”存疑。
    
    备忘录中“互斥提案”有严格的定义和信息披露特别提示。备忘录在其关于互斥提案的说明和委托书模板等部分,详细说明了互斥提案的定义和使用条件,其原文对“互斥提案”的定义表述为: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时应当说明相关前提条件,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提案的(即互斥提案例如董事会先就年度利润分配提出方案提案A,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又提出另外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案B),应当明确披露:提案A与提案B互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提案A与提案B同时投同意票;并就股东或其代理人对提案 A与提案B同时投同意票的,对提案A与提案B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对多项提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中不包含累积投票提案,累积投票提案需另外填报选举票数),股东大会上有互斥提案的,不得设置总议案”。
    
    上面的定义,明确说明了互斥提案的定义和应用规则,即:
    
    1)股东大会有互斥提案的不应设置总体议案。并且互斥议案应按照格式特别提示公告,备忘录提案编码示例中更是对互斥提案进行了单独栏目特别提示举例。
    
    2)互斥提案规则明确,同一投票股东同时对互斥的两个提案同时投赞成票时投票股东的投票方才无效,并不是整个议案无效,如提案股东对罢免张世兴投票反对,而对选举张世兴为赞成,显然不能适用互斥规则说选票无效。
    
    3)从备忘录格式中可以看出,互斥提案仅在逐项表决或累积投票规则同类中适用,不能应用跨类别互斥。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罢免张世兴的议案是非累积投票议案,而选举张世兴的议案是累积投票议案,二者处在不同投资类别组,并且选举张世兴的议案在后表决,对此应有互斥规则宣布无效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根据以上关于互斥提案的规则,本人未能在监事会回复和律师核查意见中得以体明确说明,其对互斥提案的应有明显存在选择性倾向,因此结合中小股东对投票与计票过程中的投诉与反馈,本人有理由认为:监事会与核查律师的意见无法做到合理释疑。
    
    在此,为保证本届董事会充分合法合规运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本人建议监事会应尽快向相关股东公布股东大会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及律师工作底稿、监票记录、选票原件等文件,向公众合理释疑。
    
    2.本人发现见证律师的核查意见,并未附有见证律师本人的姓名和签字,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实践,律师出具证券法律意见应在加盖公章的同时,由两名以上见证律师签字,请监事会严格依法督促核查律师出具核查法律意见。
    
    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13号所涉问题的核查意见》,将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聚力文化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