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19-094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7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在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赖志敏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7,000万元(含57,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本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57,000.00万元(含5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锂电设备配套零配件数控加工中心建设项目 29,180.03 25,800.00
2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 18,133.67 16,2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62,313.70 57,000.00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拟定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过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实,编制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验,出具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制订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截止2019年9月30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截至报告基准日,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截止2019年9月30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今后,公司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提高内控风险防范能力,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监事认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监事认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实现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障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与会监事对拟参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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