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北京银行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二〇一九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4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方式、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19日如期举行,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在北京银行桃峪口研发基地进行,并由北京银行董事长张东宁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54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8,804,355,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41.64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所列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部分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柯文纳(Praveen Khurana)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彭吉海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王瑞华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刘红宇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部分监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高金波先生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瞿强先生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李大进 康 健
见证律师:
傅卓婷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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