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就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共青城华禹创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作投资设立湖南华自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本次关于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宜是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正常业务活动,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能充分利用关联公司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关联交易是必要的。
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凌志雄、柴艺娜、曾祥君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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