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议案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许映鹏 陈京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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