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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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编号:2019-160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时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0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09:15至2019年12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俞信华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178,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92%。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836,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4,341,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7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963,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40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319,682,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253%;反对2,49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7,467,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323%;反对2,49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6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进一步降低全资子公司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子公司”)资产负债率,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拟使用自有资金向苏州子公司增资人民币3亿元,增资后苏州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4亿元,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苏州子公司业务及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分次分批注入资本金。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苏州子公司执行董事俞信华先生或公司总裁刘榕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增资变更的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22,178,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9,963,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关于公司资产出售的议案》
    
    为实现新的战略目标,改善公司的流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及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子公司”)拟向天津海华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华新”)出售合计持有的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标的股权”),经双方协商,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96,000 万元,由交易对方天津海华新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浙江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关于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通过出售获得现金对价19.60 亿元,高于前次重组发行股份收购对价16.50亿元,公司对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估值已经提前实现。公司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终止与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相关业绩承诺安排,但已经向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发行股票的解禁安排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322,178,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9,963,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和审计需要,经综合评估,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一年。公司股东大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对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的审计费用,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22,178,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9,963,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王恺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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