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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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就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本次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履历材料,本次提名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和职业素质,未发现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等;
    
    3、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提名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公司此次因合作开发项目所需增资扩股行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共同成为杭州贵宇的股东,为保证项目正常经营开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对杭州贵宇的出资比例,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包含已资助的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有利于提升其营运能力和资信水平,有利于快速提高其盈利能力,有利于其尽早地贡献投资收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发生财务资助时,股东方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对财务资助采取了恰当地风险防范措施,该事项出现违约的风险较小。
    
    3、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对此回避表决。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杭州贵宇的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姚铮、何美云、张淼洪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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