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就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本次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履历材料,本次提名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和职业素质,未发现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等;
3、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提名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公司此次因合作开发项目所需增资扩股行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共同成为杭州贵宇的股东,为保证项目正常经营开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对杭州贵宇的出资比例,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包含已资助的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有利于提升其营运能力和资信水平,有利于快速提高其盈利能力,有利于其尽早地贡献投资收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发生财务资助时,股东方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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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对财务资助采取了恰当地风险防范措施,该事项出现违约的风险较小。
3、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对此回避表决。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杭州贵宇的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姚铮、何美云、张淼洪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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