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9年12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2019年12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12月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洪爱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5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07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78,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13,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6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43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7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7.01洪爱
表决结果: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洪爱当选为公司董事。
7.02陈不非
表决结果: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陈不非当选为公司董事。
7.03徐建新
表决结果: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徐建新当选为公司董事。
7.04 ZHU JING(朱静)
表决结果: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ZHU JING(朱静)当选为公司董事。
8.《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8.01王维安
表决结果: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王维安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8.02陈希琴
表决结果: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陈希琴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8.03胡国华
表决结果: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胡国华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9.《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9.01邱云秀
表决结果: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邱云秀当选为公司监事。
9.02徐端康
表决结果:同意79,43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徐端康当选为公司监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国俊
李振江
单位负责人:
叶国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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