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补充、完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公司将在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了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方案,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息的情形。
独立董事:温平、罗金明、唐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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