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延长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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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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