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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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 编号:2019-095
    
    债券代码:123034 债券简称:通光转债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15号)核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97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7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02.80万元(不含税),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697.2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11991号《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12月9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强能输电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强能”)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7000公里防火电缆新建项目”的实施主体,故公司利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947.20万元对通光强能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目前通光强能已按相关规定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及通光强能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银行                                  (人民币:元)
     江苏通光强能输电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50320188000248261        119,472,000
     线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南通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江苏通光强能输电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监管行”或“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甲方1通过甲方2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320188000248261,截止2019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11,94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年产7000公里防火电缆新建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2承诺该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乙方向甲方2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漆传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
    
    13、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四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四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保荐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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