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对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符合公司经营需要,风险可控,且有利于提高公司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及贷款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产品,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产品。该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TANWEN、杨德明、周兵
201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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