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进行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关于进行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债务重组,有利于降低公司负债金额,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进行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公司向杭州凭德借款用于开展债务重组并向杭州凭德支付借款利息和就豁免后剩余债权计收利息,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宁波正道京威清洁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关于公司向宁波正道京威清洁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知识产权授权使用许可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公司向正道京威授权使用许可猛狮戴乐汽车系列知识产权和成果主要是为了盘活公司闲置资产,发挥资产效能,增加公司收入与现金流入,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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