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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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钢联”)所持有的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发展”)38.72%股权及南京金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炉料”)38.72%股权。重组完成后,南钢发展及金江炉料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之规定,公司对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信息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上市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向上交所申请自 2019 年 4 月 26日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股价变动幅度以及与大盘指数、同行业指数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9年4月25日        2019年3月27日       涨跌幅
      南钢股份股价(元/股)          4.18                  4.01           4.24%
            上证综指                3123.83               3022.72          3.35%
          申万钢铁指数              2596.89               2611.26         -0.55%
    
    
    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4.24%。剔除大盘因素(上证综指)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累积波动幅度
    
    为0.89个百分点,未达到20%的标准。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申万钢铁指数)
    
    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波动幅度为4.79个百分点,未达到20%
    
    标准。
    
    因此,上市公司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签章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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