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润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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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开润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开润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46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43号)同意,开润股份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开润股份”。股票代码“30057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667万股新股于2016年12月21日起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6,667万股。
    
    2017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以截至2016年末总股本66,67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股本53,336,000股。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6月2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66,670,000股增加到120,006,000股。
    
    2017年6月22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7年8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8月4日。2017年9月7日完成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共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75.672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20,006,000股增加至120,762,720股。
    
    2018年5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17年末总股本120,762,72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股本96,610,176股。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股本由120,762,720股增至217,372,896股。
    
    2018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0,575股。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激励对象吴祥鹏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合计235股,因而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47人,对应股份190,340股。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90,340股调整为342,612股。截至2018年5月25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由217,372,896股增至217,715,508股。
    
    2018年5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8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960股进行回购注销。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同意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960股调整为39,528股。截至2018年7月11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17,715,508股减至217,675,980股。
    
    2018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12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1,031股进行回购注销。截至2018年11月12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为由217,675,980股减至217,614,949股。
    
    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9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8,069股进行回购注销。截至2019年7月2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17,614,949股减至217,516,880股。
    
    2019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10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2,095股进行回购注销。截至2019年11月29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17,516,880股减至217,414,785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17,414,78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52,971,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4,443,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范劲松、高晓敏、钟治国、丁丽君、范风云、范泽光、范丽娟、揭江华、蔡刚。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范劲松、高晓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钟治国、范风云、丁丽君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揭江华、蔡刚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范泽光、范丽娟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
    
    (1)范劲松承诺: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的减持计划为: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2、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2)高晓敏承诺: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的减持计划为: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计划减持该解除锁定部分不超过50%的股份;2、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3、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范劲松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开润股份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本人将利用控股地位尽量避免股份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将督促开润股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对于开润股份与合肥顺天鞋业有限公司、滁州市文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本人将利用控股地位,督促开润股份自2015年4月1日起终止与其之间的一切交易及资金往来。
    
    本人将利用控股地位督促所有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润股份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开润股份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范风云、范劲松、范丽娟、范泽光、高晓敏承诺:
    
    本人及本人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从事包袋类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及其上、下游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或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包袋类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及其上、下游业务;(3)向与开润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
    
    若开润股份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润股份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开润股份)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如本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则向开润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开润股份所有。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的声明和承诺即为不可撤销。
    
    4、关于IPO稳定股价承诺的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开润股份、范劲松、高晓敏、钟治国、丁丽君、范风云做出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预案的原则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各增持义务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需符合以下条件: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④增持及回购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增持义务人应当按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①由公司回购股票;②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同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后,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处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不免除上述人员根据本股价稳定方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公司应当在符合启动条件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公司符合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情形等事项,并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发生启动条件满足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及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不超过股份总数的5%。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劲松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劲松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范劲松的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范劲松的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上述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范劲松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范劲松的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在实施了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买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上述买入/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出售所买入/增持的股份。买入/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买入/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范劲松、高晓敏、钟治国、丁丽君、范风云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6、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范劲松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范劲松、高晓敏、钟治国、范风云、揭江华、蔡刚、丁丽君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范劲松、高晓敏、钟治国、范风云、丁丽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范劲松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内容。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2,255,635股,占总股本的70.03%;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7,991,033股,占总股本的12.8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9名,分别为范劲松、高晓敏、钟治国、丁丽君、范风云、范泽光、范丽娟、揭江华、蔡刚。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
                        所持公司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股东全称                                         上市流通数     备注
                          份总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量
       1     范劲松    133,625,635  133,625,635  133,625,635   21,741,478     注1
       2     高晓敏      8,100,000    8,100,000    8,100,000    2,025,000     注2
       3     钟治国      3,240,000    3,240,000    3,240,000     810,000     注2
       4     丁丽君      1,670,220    1,645,110    1,620,000     417,555     注2
       5     范风云      1,620,000    1,620,000    1,620,000     405,000     注2
       6     范泽光      1,620,000    1,620,000    1,620,000    1,620,000     注3
       7     范丽娟      1,620,000    1,620,000    1,620,000     405,000     注2
       8     揭江华       486,000     486,000     486,000     486,000     注4
       9      蔡刚        324,000     324,000     324,000      81,000     注2
           合计       152,305,855  152,280,745  152,255,635   27,991,033
    
    
    注1:股东范劲松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3,625,635股(其中28,960,000股已质押冻结),且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综上所述,范劲松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1,741,478股。
    
    注2:股东高晓敏为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100,000股(其中5,000,000股已质押冻结);股东钟治国为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240,000股(其中324,000股已质押冻结);股东丁丽君、范风云、范丽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分别为1,620,000股、1,620,000股、1,620,000股,均无质押冻结股份,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股东蔡刚为公司监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为324,000股(其中113,400股已质押冻结),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综上所
    
    
    述,高晓敏、钟治国、丁丽君、范风云、范丽娟、蔡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分别为
    
    2,025,000股、810,000股、417,555股、405,000股、405,000股、81,000股。
    
    注3:股东范泽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20,000股,无质押冻结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20,000股。
    
    注4:股东揭江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86,000股,曾于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担任监事会主席,无质押冻结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86,000股。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上述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招商证券同意开润股份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凯 凌江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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