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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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3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0号文核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83万股,发行价格为9.89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人民币532,378,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9,169,029.7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43,209,670.3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8]361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
    
    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如下调整:终止“年产600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并将截至2019年11月5日募集资金余额27,050.91万元中的3,45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23,600.91万元(包含扣除上述项目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本金以及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金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 容 详 见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时间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    使用用途
                       江苏银行
     无锡蠡湖增压技    股份有限   27010188000149740    2019年      2019年     研发中心建
     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无锡                      11月19日     12月5日       设项目
                       蠡园支行
    
    
    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园支行的直属上级机构,与公司及东吴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狄正林、杨淮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45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持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持二份、东吴证券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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