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19-04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和国际城金珠二路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以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141,713,8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09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1,226,4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16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8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6,215,8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728,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8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会议共审议通过了3项议案。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西藏新鼎矿业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6,18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08%;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189,8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8%;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41,685,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0%;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187,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0%;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尼木县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6,187,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20%;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187,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0%;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漆小川、黄晓静
3.结论性意见: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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