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公告编号:2019-143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公司决定就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进行报表格式调整。
(二)、变更事项、原因和日期
(一)新收入准则变更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的日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3.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结合财会〔2019〕16号通知及附件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的日期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及以后期间的合并报表均执行《修订通知》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3.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的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
(3)变更的主要内容
合并资产负债表:
1)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
2)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3)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合并利润表:
1)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合并现金流量表: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为了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评估资产损失风险,公司按照主营业务的分类,对各类应收账款客户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参考同行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坏账准备会计估计。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1)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定依据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以及金额重大但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确定组合的依据:无风险组合 根据业务性质,认定无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的往
来款项。
账龄分析法组合 本公司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对应收款项计提比例作出最佳估计,参考应收
款项的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
(2)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计提方法
①公司对无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②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 5 5
1-2年 10 10
2-3年 20 20
3-4年 50 50
4-5年 80 80
5年以上 100 100
3.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如债务人出现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的。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从相关组合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1)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定依据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以及金额重大但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确定组合的依据:无风险组合 根据业务性质,认定无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的往
来款项。
账龄分析法组合 本公司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对应收款项计提比例作出最佳估计,参考应收
款项的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
(2)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计提方法
①公司对无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②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0-3个月 0 0
4-12个月 5 5
1-2年 10 10
2-3年 20 20
3-4年 50 50
4-5年 80 80
5年以上 100 1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如债务人出现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的。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从相关组合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三、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不重溯2019年末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该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该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是公司综合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上市公司中同行业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标准后,为更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坏账准备会计估计。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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