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ST仁智
证券代码:002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A1512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A1512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委托方表决权委托而导致的。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1
释义................................................................................................................................2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3
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7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8
第四章 资金来源.......................................................................................................13
第五章 后续计划.......................................................................................................14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6
第七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8
第八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9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20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21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23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本报告书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仁智股份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平达新材料、信息披露 指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义务人
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签订《股份表决权委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 指 托协议》,获得西藏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81,387,013
动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6%)所对应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泽虹。
《股份表决权委托协 指 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签署了《股份表决权
议》 委托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A1512
法定代表人:陈泽虹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4N83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新能源材料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19年12月10日至长期
(二)主要股东情况
深圳市鸿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商科技”)、温志平分别持有平达新材料80%、20%的股权,陈泽虹持有鸿商科技100%股权,陈泽虹通过鸿商科技取得平达新材料控制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交易外,暂没有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除持有平达新材料80%的股权及本次交易外,暂没有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除持有鸿商科技100%的股权并担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通过鸿商科技间接持有平达新材料80%的股权并担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及本次交易外,暂没有控股、参股或任董事、高级管理人的其他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达新材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鸿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十九层1901-117
法定代表人:陈泽虹
注册资本:1000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P8T1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从事金属材料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及制品、电线电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汽车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矿产品(除专项)的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
经营期限:2019年12月3日至长期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陈泽虹,身份证号码:445281************,女,1986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树旗贸易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深圳市树旗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鸿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平达新材料成立于2019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新能源材料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交易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平达新材料成立未满一年,暂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平达新材料控股股东为鸿商科技,鸿商科技成立未满一年,暂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详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部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达新材料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比例(%)
1 鸿商科技 80
2 温志平 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鸿商科技具体情况详见本章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之“(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温志平,男,1971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满家福百货董事总经理、深圳市金都大酒店总经理、深圳市喜登路酒店总经理,现任深圳粤港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
的居留权
陈泽虹 执行董事、总经 445281************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理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陈泽虹、监事温志平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达新材料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泽虹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达新材料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泽虹没有在境内、境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平达新材料自2019年12月10日成立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为陈泽虹,未发生变更。
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金环女士决定将其控制的西藏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从而有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仁智股份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达新材料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平达新材料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平达新材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平达新材料接受西藏瀚澧、金环的委托,代为行使上市公司81,387,013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及除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合法权利。
2019年12月13日,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签署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除上述已履行的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对仁智股份81,387,013股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平达新材料股东鸿商科技、温志平于2019年12月13日在深圳作出如下股东决议:
平达新材料拟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金环签署《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19.76%之表决权委托事宜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西藏瀚澧、金环委托平达新材料行使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81,387,013 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76%。
签署完成后,平达新材料将拥有81,387,013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76%,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19年12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瀚澧及金环女士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西藏瀚澧将直接持有的 81,387,0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平达新材料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平达新材料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6%。
(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受托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1、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金环(身份证330321************)
2)签署背景
委托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接受委托方有关标的股份对应表决权的委托。
3)委托授权事项
第三条 委托授权事项
(一)委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自行就标的股份行使含投票表决权在内的委托权利,亦不得委托除甲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委托人不得对甲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任何障碍。
(二)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甲方行使委托权利,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甲方与乙方因此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甲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根据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对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选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应由股东大会任免的管理人员;
3、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4、上市公司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及除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合法权利。
(三)委托期限内,甲方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要求需委托人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委托人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签章工作。委托人应就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
(四)甲方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的程序,以及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2)项约定,代表委托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后,委托人确认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不会对甲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和反对。
第四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一)委托人应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委托人应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关的问询等。
(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人享有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
(三)委托人同意,在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主动转让、擅自处置上述表决权业已委托的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股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权利,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或其他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及其他导致标的股份权利受限的其他情形。
(四)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经在标的股份上设置的质押、司法冻结等第三方权利所导致的不符合本条(三)款约定的被动处置除外。如第三方行使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经在标的股份上设置的第三方权利时,委托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立即通知或告知甲方。
(五)如标的股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标的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起表决权委托终止。
第五条 委托期限
(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除非依约终止。
(二)委托期限届满后,甲方可以做出延长委托期限 2 年的决定,甲方如决定延期的,应当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得拒绝再次委托。再次延长委托期限时,本协议除委托期限变更外,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但,甲方拥有单方延长委托期限的次数是一次。
第六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甲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3、甲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积极提升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努力消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4、甲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将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等,不得损害上市公司或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未就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2、乙方依法拥有标的股份,除本协议约定以外,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方式为他人代持的情形,该等股份依法可以委托授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主动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乙方承诺与保证,就本协议所述之表决权委托事项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事项做出的陈述、保证均为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或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即构成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3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藏瀚澧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1,387,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76%,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 81,387,01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6%;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的数量为81,387,01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数量为23,548,706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8.93%。
关于上述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前期公告。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表决权委托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章 资金来源
根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对价,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第五章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存在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授权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选,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提出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以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该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仁智股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主动寻求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为避免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仁智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仁智股份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2、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仁智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与仁智股份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3、在本公司因股份表决权委托成为仁智股份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仁智股份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仁智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仁智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仁智股份《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仁智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公司因股份表决权委托成为仁智股份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仁智股份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和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仁智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仁智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和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和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仁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仁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和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第八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9年12月10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立时间未超过一年,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开展具体业务,暂无三年的财务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财务资料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成立于2019年12月3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立时间未超过一年,且除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开展具体业务,暂无三年的财务信息。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泽虹
签署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身份证;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定;
4、《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相关交易的声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等情况的声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可行性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等机构的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财务报告的说明。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至于仁智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区滨海六路 2180 号旭日
小区 1 幢 108 室
股票简称 *ST仁智 股票代码 002629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7
人名称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务人注册地 号金中环国 际商务 大厦
A1512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务人是否为 有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 否 对 境 是 □ 否 ? 务人是否拥 是 □ 否 ?
内、境外其他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有境内、外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上市公司持股 数 两个以上上 数
5%以上 市公司的控
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种类: 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 0股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持股比例: 0
本次发生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 变动种类: 普通股(A股)表决权委托
动的数量及变 变动数量: 81,387,013股
动比例 变动比例: 19.76%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 否 ?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 否 ?
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 是 □ 否 ?
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 已 提 供
《收购办法》 是 ? 否 □
第五十条要求
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 否 ?
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准及批准进展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声明放 是 □ 否 ?
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泽虹
签署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泽虹
签署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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