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仁智
股票代码: 002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12室
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金山谷商住楼1-4幢121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仁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披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1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仁智股份、上市公司、本公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瀚澧 指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平达新材料 指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环女士于2019年12月13日与平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达新材料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通过委托
投票权方式引起其所控制上市公司股份减少的权益
变动行为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12月16日签署的《浙江仁
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主营经营场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环
认缴出资额 100,000,000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95MA6T12EH3A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4日
合伙期限 2015年12月4日至2035年12月3日
电子科技、生物科技、能源科技的技术转让、开发、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园林绿化设计;建筑智能
化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国内进出口业务,
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化品)、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
计算机网络服务;电子设备、机电设备、电线电缆、橡塑
制品、家用电器、照明设备、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汽车
经营范围 配件、珠宝首饰、金银首饰、燃料油、煤炭、针纺织品、
办公用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油、干果、坚果、肉
类熟食制品、蛋及蛋类制品、粮食、米面制品、烘培食品、
豆制品、糖果蜜饯、冷冻饮品、方便食品、罐头、烹调佐
料、腌制品、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茶(不包含茶饮料)、
咖啡、可可婴幼儿食品】、乳制品(不包括婴幼儿奶粉)
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金山谷商住楼1-4幢121号
通讯方式 0577-89606633
2、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西藏瀚澧及其合伙人的出资结构如下:
金环 吴朴
GP:80% LP:20%
西藏瀚澧
金环为西藏瀚澧的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8,000万元,占西藏瀚澧全部认缴出资额的80%,为西藏瀚澧的实际控制人。
3、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金环,女,身份证号码为330321************,1969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在读,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任温州市五丰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瀚澧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监事,自2016年5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西藏瀚澧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在于西藏瀚澧为仁智股份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基于对仁智股份未来发展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平达新材料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及长远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西藏瀚澧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81,387,0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其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9.76%。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平达新材料将拥有具有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9.76%的表决权,平达新材料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泽虹女士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详细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
表决权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有表决 持有表决
股数 权占总股 股数 权占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 (%)
西藏瀚澧 无限售流通股 81,387,013 19.76 81,387,013 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9年12月13日,平达新材料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金环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转让控制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藏瀚澧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1,387,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76%,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 81,387,01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6%;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的数量为81,387,01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数量为23,548,706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8.93%。
2、股份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藏瀚澧因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1,387,013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数量为23,548,706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8.93%。
关于上述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前期公告。
西藏瀚澧未违反协议受让时的股份限售承诺,该承诺已履行完毕;西藏瀚澧及金环女士未违反协议转让时所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四、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3日,平达新材料与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环女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署主体
甲方(受托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1、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金环(身份证330321************
2)签署背景
委托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接受委托方有关标的股份对应表决权的委托。
3)委托授权事项
第三条 委托授权事项
(一)委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自行就标的股份行使含投票表决权在内的委托权利,亦不得委托除甲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委托人不得对甲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任何障碍。
(二)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甲方行使委托权利,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甲方与乙方因此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甲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根据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对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选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应由股东大会任免的管理人员;
3、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4、上市公司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及除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合法权利。
(三)委托期限内,甲方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要求需委托人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委托人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签章工作。委托人应就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
(四)甲方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的程序,以及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2)项约定,代表委托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后,委托人确认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不会对甲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和反对。
第四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一)委托人应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委托人应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关的问询等。
(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人享有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
(三)委托人同意,在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主动转让、擅自处置上述表决权业已委托的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股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权利,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或其他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及其他导致标的股份权利受限的其他情形。
(四)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经在标的股份上设置的质押、司法冻结等第三方权利所导致的不符合本条(三)款约定的被动处置除外。如第三方行使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经在标的股份上设置的第三方权利时,委托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立即通知或告知甲方。
(五)如标的股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标的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起表决权委托终止。
第五条 委托期限
(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除非依约终止。
(二)委托期限届满后,甲方可以做出延长委托期限 2 年的决定,甲方如决定延期的,应当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得拒绝再次委托。再次延长委托期限时,本协议除委托期限变更外,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但,甲方拥有单方延长委托期限的次数是一次。
第六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甲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3、甲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积极提升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努力消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4、甲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将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等,不得损害上市公司或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未就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2、乙方依法拥有标的股份,除本协议约定以外,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方式为他人代持的情形,该等股份依法可以委托授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主动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乙方承诺与保证,就本协议所述之表决权委托事项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事项做出的陈述、保证均为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或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即构成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3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五、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控制关系结构图
陈泽虹
100%
深圳市鸿商科技有
限公司 温志平
80% 20%
表决权委
托协议
平达新材料 西藏瀚澧
19.76%的表决权
仁智股份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以外,本
次表决权委托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
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未通过深交所系统买卖仁智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5、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至于仁智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
金环
签署日期:2019年 12月16日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
旭日小区1幢108室
股票简称 *ST仁智 股票代码 002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 信息披露义 -西藏拉萨
称 业(有限合伙)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减少√不变,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量变化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
多选) 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 81,387,013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19.76%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后持股数量: 0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 期: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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