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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及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10:00起在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409号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年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_14 _人,代表公司股份 125,496,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373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披露于2019年11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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