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赛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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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编制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审议流程符合《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的考核目的。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
    
    7、《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单位或授权主体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为充分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我们建议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立柱 刘勇 彭晓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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