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19-066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董事王明意先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了《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尚需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或授权主体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董事王明意先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了《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或授权主体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董事王明意先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锁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并办理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8)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9)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