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延长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期限事项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且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延长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延长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期限事项。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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