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以下简称“解锁”或“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锁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解锁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办理本次解锁的合法授权。
二、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9年12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议案》,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期解锁期。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201.6万股股票,因公司于2018年半年度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即每10股转增4股,于2019年5月7日完成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42,822,4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故14名激励对象共计持有限制性股票3,951,360股。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已满足。在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方面,全体14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个人层面解锁业绩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解锁,可解锁比例为30%,解锁数量为1,185,408股。关联董事吴月娟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4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2、2019年12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3、2019年12月1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锁并发表监事会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本次解锁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17年12月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12月7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解锁期。
(二)公司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解锁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及其相应满足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度净利润相比2016年的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2016年的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度净利润相比2016年的增长率不低于100%;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 115,385,296.12 元,2016 年度净利润为63,440,129.94元,2018年度较2016年净利润增长81.8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满足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优 良 及格 差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除限售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至少达到及格及以上,方可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售当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成绩为差或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因失职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则激励对象的当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解锁的14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满足第二个解锁期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个人本次可解锁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均等于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事项所涉及的解锁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解锁的数量和比例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5,408股,激励对象为14人。具体如下:
序 已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 本次解锁数量占
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股) 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 股票比例
1 丁勇 副总经理 343,000 102,900 30%
2 李峰 副总经理 301,840 90,552 30%
3 陈泉强 总经理助理 301,840 90,552 30%
4 罗斌斌 副总经理、董 274,400 82,320 30%
事会秘书
5 钟伟琴 财务总监 274,400 82,320 30%
其他激励对象9人 2,455,880 736,764 30%
合计 3,951,360 1,185,408 3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为激励对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比例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解锁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司已履行本次解锁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裴礼镜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