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3 股票简称:*ST河化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于 2019 年12月11日经贵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2019年第67次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审核结果为有条件通过。
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本着认真负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会同各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对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回复说明如下,敬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问题1
请申请人结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长城国瑞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补充披露上述纠纷是否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影响及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银亿控股与长城国瑞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2019年5月,因银亿控股自2018年9月起未能向长城国瑞按期支付回购溢价款,长城国瑞以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银亿控股向长城国瑞支付回购价款7.98亿元、赔偿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并获受理,管辖法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长城国瑞和银亿控股《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合同纠纷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亿控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瑞支付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合计 7.15 亿元、逾期付款违约金,银亿集团、熊续强和欧阳黎明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关当事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在本案上诉期内,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前述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12月14日生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目前,银亿控股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现阶段履行前述判决书可能涉及个别清偿情形,因此银亿控股计划在重整申请获得受理后,依照最终通过的重整计划对相关债务进行清偿。
二、银亿控股与长城国瑞之间的纠纷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一)银亿控股为上市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债权权属清晰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550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银亿控股和长城国瑞之间签署《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真实交易目的在于通过出卖而后回购的方式以价金名义融通资金,长城国瑞主张关于其与银亿控股之间系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法律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在适用法律时,参照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银亿控股和长城国瑞签订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不涉及债权转让。
此外,《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未约定银亿控股发生违约时长城国瑞可直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因此不存在因银亿控股违约而导致长城国瑞直接取得对上市公司债权的情形。
因此,银亿控股为上市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债权权属清晰。
(二)银亿控股向长城国瑞融资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相关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信息和银亿控股出具的说明,银亿控股向长城国瑞融资由银亿集团、熊续强、欧阳黎明提供保证担保作为增信措施,未将对上市公司的债权设定为担保物,未将对上市公司的债权设定质押。
因此,银亿控股向长城国瑞融资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不涉及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债务转移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上市公司已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就资产出售涉及的债务转移向债权人银亿控股发出通知,并取得了债权人银亿控股的同意,履行了现阶段法律规定债务转移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
(四)已生效的司法判决未否定银亿控股所作出债权人同意的效力
虽然长城国瑞认为银亿控股同意上市公司将债务转移给鑫远投资属于《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所约定银亿控股对债权的处分行为,应取得其书面同意,但《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并未否定银亿控股对债权的处分行为对银亿控股、上市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效力,并且关于前述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和已生效的司法判决均不涉及否定银亿控股所作出债权人同意的效力,截至目前银亿控股也未收到长城国瑞提起的与债权人同意效力相关的诉讼文件。因此,银亿控股所作出的债权人同意目前合法有效。
(五)本次交易不涉及《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上市公司与鑫远投资签署《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向鑫远投资出售经审计和评估的资产,并由鑫远投资承担等值的债务,前述《资产出售协议》不涉及《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本次交易资产出售和债务转移具备实施的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出售所涉债务转移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律规定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债务所对应债权权属清晰,债务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的规定。经与交易对方确认,银亿控股与长城国瑞之间的纠纷不会影响《资产出售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履行,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上市公司对上述纠纷的应对解决措施
虽然长城国瑞对银亿控股所作出债权人同意的有效性存在异议,但其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和已生效的司法判决均不涉及债权人同意的效力,并且银亿控股未收到长城国瑞提起的与债权人同意效力相关的诉讼文件。
如果长城国瑞未来仍存在异议,且法院生效裁决其主张成立,则在债权人要求上市公司偿还债务时,上市公司可能面临偿债风险。
上市公司就可能面临的偿债风险已采取的应对解决措施如下:
1、上市公司与鑫远投资在《资产出售协议》明确约定,自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无论其是否已过户、登记或记载于鑫远投资名下)均由鑫远投资享有和承担。
2、鑫远投资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承诺函,其确认自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鑫远投资,不论该等资产是否已过户登记至鑫远投资名下,均不影响拟出售资产于交割日的转移。如任何第三方就拟出售资产对河池化工提出索赔或主张,鑫远投资将负责处理该等第三方请求,且不会因此向上市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和赔偿。
3、鑫远投资控股股东银亿投资出具了《履约担保函》,就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债务同意为鑫远投资履行《资产出售协议》的上述约定及承诺函的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鑫远投资及银亿投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银亿控股及银亿集团申请重整不影响鑫远投资及银亿投资的独立法人地位,鑫远投资及银亿投资有权作出上述承诺及担保。鑫远投资将通过本次交易取得评估价值为4.19亿元的资产,具备履约能力;银亿投资2018年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94亿元,具备担保资格。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控股股东保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以及“第四节 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之“三、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之“(四)拟出售资产涉及债务转移的异议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就本问题所涉相关情况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披露。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资产出售所涉债务转移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律规定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债务所对应债权权属清晰,债务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银亿控股与长城国瑞之间的纠纷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就可能面临的偿债风险已采取了应对解决措施。
六、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资产出售所涉债务转移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律规定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债务所对应债权权属清晰,债务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银亿控股与长城国瑞之间的纠纷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就可能面临的偿债风险已采取了应对解决措施。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回复》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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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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