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永长征: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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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19-114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F栋4楼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7,321,1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230%。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7,321,0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23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4%。
    
    2、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4%。
    
    (1)现场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宋幸幸律师、郑靖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21,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21,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21,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的宋幸幸律师、郑靖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信达律师认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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