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第三方的相关报告或意见,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对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受让优质资产以及支付方式的设定将帮助尽快解决银亿控股及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对公司资产质量产生积极影响,切实助力公司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审计报告对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对截止资产负债表日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最佳估计金额计提预计负债,即在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等时点分别计提该时段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但是独立董事认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该担保事项所承担担保责任的最佳估计金额计提预计负债,即根据担保合同或自2018年12月31日日起至预计该担保责任到期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计入2018年12月31日的预计负债。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以资抵债事项,并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震坡、王海峰、苏新龙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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