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京天股字(2017)第033-14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17)第033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7)第033-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17)第033-4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17)第033-7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2017)第033-9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京天股字(2017)第033-1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京天股字(2017)第033-13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监会。
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本所律师对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4
正 文............................................................................................................................6
第一节 关于《反馈意见》回复的补充和更新.........................................................6
一、关于《反馈意见》问题4回复的补充和更新..............................................6
二、关于《反馈意见》问题8回复的补充和更新............................................12
三、关于《反馈意见》问题9回复的补充和更新............................................16
四、关于《反馈意见》问题12回复的补充和更新..........................................21
五、关于《反馈意见》问题15回复的补充和更新..........................................25
第二节 关于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和更新...................................................................2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6
三、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9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0
五、发行人的业务................................................................................................30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0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1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4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9
十、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9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9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0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51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55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7
十六、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7
十七、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57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59
十九、总体结论性意见........................................................................................59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铂科 指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
铂科有限 指 深圳市铂科磁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补充核查期间 指 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惠州铂科 指 惠州铂科磁材有限公司
铂科实业 指 惠州铂科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惠州富乐工业材
料有限公司”
摩码投资 指 深圳市摩码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 指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指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9月由原深圳市
深圳市监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
知识产权局合并成立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的
合称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指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申报 指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稿)》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天健出具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天健审[2018]3-356号)
《内控报告》 指 天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3-357号)
《纳税情况鉴证报 天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告》 指 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
健审[2018]3-360号)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
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正 文
第一节 关于《反馈意见》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一、关于《反馈意见》问题4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一)关于问题 4“(1)补充披露摩码光电、摩码众达成、摩范标签、摩
码化学、摩码赢联、易创实业、纳宇电子、环天宇电子经营部的历史沿革,所
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演变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产品之间的关系,与发行人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前述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前述关联方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交易或资金往来,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前述关联方报告期
内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补充和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摩码光电、摩码众达成、摩范标签、摩码化学、摩码赢联、
易创实业、纳宇电子、环天宇电子经营部的历史沿革、主要业务等情况在补充核
查期间未发生变化,上述关联方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前述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主要
财务数据(包含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如下:
1、摩码光电
摩码光电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2,085.35 2,238.06 2,035.15 1,843.86
净资产 598.80 712.68 733.08 995.67
净利润 -113.88 -20.39 -76.68 15.87
2、摩码众达成
摩码众达成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199.65 199.50 199.51 199.60
净资产 199.65 199.50 199.51 199.60
净利润 0.15 -0.01 -0.09 -0.11
3、摩范标签
摩范标签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755.58 735.58 603.79 243.27
净资产 130.78 127.48 99.04 95.58
净利润 7.10 29.10 -0.57 3.84
4、摩码化学
摩码化学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361.63 592.51 277.86 77.83
净资产 141.68 162.48 108.63 67.87
净利润 -6.57 53.85 40.76 8.93
5、摩码赢联
摩码赢联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14.76 33.37 16.61 --
净资产 5.16 26.20 12.73 --
净利润 -21.04 -25.88 -8.78 --
6、易创实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杜江华将其持有的易创实业股权进行了转
让,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8月6日,易创实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杜江华及其他股东将合
计持有的易创实业100%股权转让给东莞市安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
安慎”)。2018年8月7日,杜江华及易创实业其他股东与东莞安慎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其中,杜江华将其持有的易创实业 21.07%股权以 1,732,800.58
元转让给东莞安慎。2018年8月8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前述变
更事项。
易创实业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4,956.23 5,488.79 5,138.29 5,140.00
净资产 4,341.00 4,676.87 4,184.85 4,358.37
净利润 -335.87 492.02 -173.52 76.66
7、纳宇电子
纳宇电子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1,134.91 1,315.82 1,552.23 1,441.48
净资产 442.04 458.64 449.46 423.14
净利润 -9.55 10.07 26.31 -21.16
8、环天宇电子经营部
环天宇电子经营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59.04 57.67 37.13 36.11
净资产 -10.80 -10.49 -11.75 -8.79
净利润 -0.31 1.26 -2.96 -0.65
(二)关于问题 4“(2)参照前述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注销或转让
的关联方的具体情况”的补充和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东莞智远已注销外,其余已注销的关联方鸿信泽、已转
让的关联方壹泓实业、易创电子、易创印刷、宇科电子、帝晖集团、江西水利设
计公司、泓壹科技、环天宇电子经营部的历史沿革情况在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
化。东莞智远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演变情况如下:
设立及变更事项 具体情况 股权结构
钟春锋出资30万元;刘志然出资12万元;彭文熙出
2008年8月13日东 资8万元。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设立 钟春锋60%;
莞市智远教育投资 时经营范围为:教育投资、婴幼儿智力开发、教育咨 刘志然 24%
有限公司设立,注 询(不含教育培训)、企业信息咨询。注册时名称为:元;彭文熙
册资本50万元 东莞市智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16%。
彭文熙将所持东莞智远8%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
2009年6月1日, 给钟春锋;将所持东莞智远8%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 钟春锋68%;
股权转让 转让给刘志然。 刘志然32%
名称变更为:东莞市智远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经营范
2009年12月22日,围变更为:企业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
名称、经营范围变 策划、教育投资、婴幼儿智力开发、教育技术咨询(不同上
更 含教育培训)
2018年3月14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予以注销。 --
注销
除鸿信泽及环天宇电子经营部外,上述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以下数据均未经审计):
1、壹泓实业
壹泓实业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 25.50 25.50 201.60
净资产 - 25.50 25.50 100.00
净利润 - -74.50 -74.50 -
2、易创电子
易创电子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54.13 228.53 206.44 188.66
净资产 -116.52 -27.25 -33.24 84.82
净利润 -89.26 5.98 -118.06 -181.51
3、易创印刷
易创印刷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210.80 390.65 514.30 553.60
净资产 -142.54 -7.03 43.72 58.37
净利润 -135.51 -50.75 -9.46 27.40
4、宇科电子
宇科电子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334.71 378.60 343.00 357.65
净资产 72.53 83.20 94.29 103.23
净利润 -10.67 -11.09 -8.94 -14.74
5、帝晖集团
帝晖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港元
项目 2017.04-2018.03 2016.04-2017.03 2015.04-2016.03 2014.04-2015.03
资产总额 - - 185.40 63.61
净资产 - - 1.10 2.05
净利润 - - 0.96 0.33
6、江西水利设计公司
江西水利设计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2,137.75 2,255.96 2,825.70 3,247.97
净资产 1,222.49 1,405.01 1,397.73 1,387.24
净利润 -179.08 7.28 10.49 15.37
7、泓壹科技
壹泓科技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137.30 182.58 258.05 69.39
净资产 46.67 80.75 113.90 0.27
净利润 -34.08 -82.16 -86.37 -8.98
(三)关于问题 4“(3)参照前述要求,说明关联方丰恺工贸、雅力佳印
刷的具体情况”的补充和更新。
经本所律核查,丰恺工贸、雅力佳印刷的历史沿革、主要业务等情况在补充
核查期间未发生变化,上述关联方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丰恺工贸、雅力佳印刷报
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丰恺工贸
丰恺工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1,738.47 1,774.19 1,895.08 2,031.85
净资产 731.44 792.77 994.17 968.76
净利润 -61.34 -122.33 25.42 -372.06
2、雅力佳印刷
雅力佳印刷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资产总额 125.61 553.54 204.17 105.67
净利润 0 -1.68 0.25 0.13
二、关于《反馈意见》问题8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反馈意见》问题 8:(1)说明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合作历史,结合
前述客户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如下: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1 深圳市海光电子有限公司
2015年度
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3 深圳市斯比特电子有限公司
4 ABB
5 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
6 博罗达鑫电子有限公司
7 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 东莞市昱懋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9 科磁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 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深圳市海光电子有限公司
3 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 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 田村电子
2016年度
6 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
7 深圳市斯比特电子有限公司
8 博罗达鑫电子有限公司
9 ABB
10 深圳市福欧特电子有限公司
1 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 深圳市海光电子有限公司
3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 田村电子
2017年度
6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7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中磁公司
9 深圳市斯比特电子有限公司
10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1 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1-6月 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深圳市海光电子有限公司
4 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 田村电子
6 武汉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 浙江正亮电子电气有限公司
8 惠州市英达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9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佛山市茂弘电子有限公司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历史如下:
1、中磁公司
(1)岚县中磁浩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岚县中磁浩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03月26日
住所 岚县东村镇东村马家坪(岚县江川国威新材料工业园科技有限公司1
号厂房)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股权结构 崔新平持有50.00%股权;武汉中磁浩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50.00%股
权。
合作历史 自2016年9月开始与公司合作
(2)山西中磁尚善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中磁尚善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年11月03日
住所 吕梁市离石区信义工业园区(山西同辉重工有限公司厂房内)
注册资本 554.508万元
陈艳持有22.35%股权;姚纳新持有18.16%股权;吕梁市离石区中远
置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11.59%股权;白峰持有
股权结构 10.19%股权;李新民持有9.92%股权;吕梁佳信德战略性新兴产业基
金(有限合伙)持有9.83%股权;吴兆锦持有9.02%股权;吕梁市离
石区中磁尚善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4.51%股权;陈亦
工持有4.44%股权。
合作历史 自2017年6月开始与公司合作
2、武汉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武汉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年06月20日
住所 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三号路北侧
注册资本 2,400.00万元
股权结构 程家集持有70.00%股权;曾群持有12.50%股权;刘俊敏持有12.50%
股权;程家忠持有5.00%股权。
合作历史 自2016年9月开始与公司合作
3、浙江正亮电子电气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浙江正亮电子电气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0年03月28日
住所 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科技创新园B区-10
注册资本 2,040.00万元
股权结构 林明渊、郑昌贵共同持有100%股权。
合作历史 自2013年4月开始与公司合作
4、惠州市英达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惠州市英达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07月29日
住所 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祥达路3号厂房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股权结构 游炽新持有65.70%股权;贾秀芬持有9.80%股权;黄萍平持有9.80%
股权;周小英持有9.80%股权;肖芬持有4.90%股权。
合作历史 自2014年11月开始与公司合作
5、佛山市茂弘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佛山市茂弘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年05月04日
住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康复路广东省三水戒毒康复管理所所
内厂房A座1、2楼
注册资本 52.00万元
股权结构 李丹持有50.00%股权;方志斌持有50.00%股权。
合作历史 自2010年8月开始与公司合作
根据上述前十大客户分别出具的说明确认函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工商档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进行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前十大客户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三、关于《反馈意见》问题9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反馈意见》问题 9:(1)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
(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结合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住所、
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号
1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 电力 770.50 14.42%
2 成都宇磁科技有限公司 磁粉 494.36 9.25%
3 山西盛龙华磁材有限公司 纯铁 480.89 9.00%
4 田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感 427.76 8.01%
2015年 5 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 外协加工 412.08 7.71%
度 6 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液氮 357.55 6.69%
7 太原市通远威贸易有限公司 纯铁 295.72 5.53%
8 成都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磁粉 256.91 4.81%
9 无锡友方电工有限公司 铜、铝线 254.07 4.75%
10 深圳市恒和电子有限公司 加工费 129.83 2.43%
1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 电力 1,327.52 12.63%
2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有限公司 磁粉 1,296.45 12.34%
3 山西盛龙华磁材有限公司 纯铁 1,060.98 10.10%
4 成都宇磁科技有限公司 磁粉 629.06 5.99%
2016年 5 成都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磁粉 628.26 5.98%
度 6 深圳市孚泰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磁环 583.27 5.55%
7 太原市通远威贸易有限公司 纯铁 345.45 3.29%
8 液化空气(广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氮气 314.41 2.99%
9 威海昌星电子有限公司 磁粉 261.79 2.49%
10 徐州华升铝业有限公司 铝铁 250.66 2.39%
1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有限公司 磁粉 3,718.28 20.96%
2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 电力 1,684.86 9.50%
3 山西盛龙华磁材有限公司 纯铁 1,762.77 9.94%
4 太原市通远威贸易有限公司 纯铁 912.46 5.14%
2017年 5 长沙骅骝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磁粉 678.63 3.83%
度 6 四川东阁科技有限公司 磁芯 668.95 3.77%
7 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液氮 661.93 3.73%
8 深圳市孚泰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磁芯 650.10 3.66%
9 液化空气(广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液氮 566.47 3.19%
10 成都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磁粉 560.26 3.16%
2018年 1 山西盛龙华磁材有限公司 纯铁 1,126.01 13.62%
1-6月 2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 电力 1,125.44 13.62%
年度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号
3 太原市通远威贸易有限公司 纯铁 480.70 5.82%
磁芯、磁
4 新康达磁业公司 粉 446.04 5.40%
5 液化空气(广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氮气 420.55 5.09%
6 成都宇磁科技有限公司 磁粉 331.67 4.01%
7 山西大元丰科贸有限公司 纯铁 331.04 4.00%
8 徐州华升铝业有限公司 铝铁 307.09 3.72%
9 宜昌佳晟鑫铁合金有限公司 金属硅 287.49 3.48%
10 成都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磁粉 284.12 3.44%
2、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住所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号 (万元)
深圳市光明新 程乾36.00%;胡志平
深圳市金顺怡电 区公明街道河 33.33%;程曙20.00%;
1 子有限公司 1995.08.08 堤路冠城低碳 900 北京英博电气股份有限
产业园D栋 公司10.67%。
四、五层
无锡客运有限公司
28.04%;南京协立创业
无锡友方电工股 无锡市锡山区 投资有限公司27.78%;
份有限公司(曾 李维柱13.61%;王俊
2 用名:无锡友方 2009.12.07 鹅湖镇三新村 5,309 10.97%;殷建伟9.37%;
电工有限公司) 李东 倪成标4.41%;无锡捷广
通管理咨询企(有限合
伙)5.82%。
序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住所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号 (万元)
成都晶品科技有 成都市郫县成 陈登刚50%;姚纳新
3 限责任公司 2010.04.29 都现代工业港 200 50%。
北片区
太原市尖草坪
太原市通远威贸 区兴华街329 赵涛60.00%;赵波
4 易有限公司 1997.03.12 号1幢3-4层 550 40.00%。
301室
惠州市惠阳华隆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
惠阳区沙田镇 公司46.00%;曹新林
5 工业气体有限公 2002.07.15 长龙岗工业区 500 46.00%;陈树华4.00%;
司 黎纯忠4.00%。
中国(上海)
田村(中国)企 自由贸易试验 470万美 田村香港有限公司
6 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3.07.15 区富特西一路 元 100%。
1号A413室
山西盛龙华磁材 太原市杏花岭 曲玲50.00%;华虎
7 有限公司 2006.07.31 区杨家峪街道 100 50.00%。
成都宇 成都市青白江
磁科技 区大同镇同心 古前春52.00%;熊丽
2015.03.13 500
成都宇 有限公 大道598号5 48.00%。
磁科技 司 栋1层
8 有限公 成都洺 成都市青白江
司 崴科技 区工业集中发 古前春50.00%;张加莉
有限责 2011.07.20 展区同心大道 300 40.00%;张群10.00%。
任公司 598号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恒和电子 松岗街道塘下 张定文90%;黄春艳
9 有限公司 2013.01.16 涌第三工业区 500 10%。
秀华路6号
序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住所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号 (万元)
系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
广东电网有限责 惠州市惠城区 司的分支机构;中国南
10 任公司惠州供电 2002.02.25 惠州大道中19 -- 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
局 号 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00%。
马鞍山 安徽省马鞍山
新康达 市雨山区雨山 南京新康达磁业股份有
磁业有 2011.11.24 经济开发区新 4,000 限公司100%。
限公司 区磁山路1#
新康达 前五大股东:陈小林
11 磁业公 南京新 32.20%;周飞平16.71%;
司 康达磁 南京市江宁区 江苏金茂低碳产业创业
业股份 1999.09.21 麒麟街道工业 4,555 投资有限公司13.56%;
有限公 集中区天和路 南京康磁投资管理企业
司 8号 (有限合伙)11.53%;
赵光8.84%。
深圳市孚泰电子 深圳市南山区 李圆33.00%;冯梅英
南海大道海晖
12 材料技术有限公 2006.05.30 大厦珍宝阁6C 10 33.00%;张卫华33.00%;
司 室 罗梅英1.00%。
液化空气(广东) 清远市经济开
351万美 ALPAGCHINAPTE.
13 工业气体有限公 2011.03.22 发区百嘉工业 元 LTD.100%。
司 园16号小区
威海昌星电子有 威海经济技术 5,774.887 韩国株式会社昌星电装
14 限公司 2005.04.15 开发区昌星路 6万美元 100%。
-1-1号
徐州华升铝业有 铜山经济开发 马世民60.00%;徐凤
15 限公司 1998.05.29 区 1,500 40.00%。
序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住所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号 (万元)
宁乡县历经铺 梁琢琳48.54%;黄奕
长沙骅骝冶金粉 街道大湾岭村 14.83%;王密群13.54%;
16 末有限公司 2008.06.23 六组(三一九 2,080 李伟11.00%;周越强
国道南侧) 5.78%;刘放芝4.75%;
陈杰1.56%。
四川东阁科技有 仪陇县新政镇 浙江东阁集团有限公司
17 限公司 2011.12.16 河西工业区 2,000 51.00%;应俊49.00%。
山西省太原市
山西大元丰科贸 清徐县王答乡 杜红艳90.00%;乔海彦
18 有限公司 2017.01.19 郝村新建里3 200 10.00%。
号
宜昌佳晟鑫铁合 宜昌市伍家岗 杨德明99.56%;汪丽蓉
19 金有限公司 2017.03.21 区前坪村 450 0.44%。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分别出具的说明确认函及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查阅工商档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关于《反馈意见》问题12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反馈意见》问题 12:请发行人说明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
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
响,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
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1)铂科新材
2017年度 2018年1-6月
项目 企业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 企业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深户(%)非深户 例(%) 深户 非深户 (%)
(%) (%) (%)
基本养老保险 14 13 8 14 13 8
基本医疗保险 6.2 6.2 2 6.2 6.2 2
社会
保险 工伤保险 0.28 0.28 0 0.33 0.33 0
生育保险 0.5 0.5 0 0.45 0.45 0
失业保险 1 1 0.5 0.8 0.8 0.5
住房公积金 5 5 5 5
(2)惠州铂科
2017年度 2018年1-6月
项目
企业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企业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13 8 13 8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7 2 7 2
保险 工伤保险 0.2 0 0.2 0
失业保险 0.8 0.2 0.64 0.2
住房公积金 5 5 5 5
(3)铂科实业
2017年度 2018年1-6月
项目
企业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企业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13 8 13 8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7 2 7 2
保险 工伤保险 0.5 0 0.5 0
失业保险 0.8 0.2 0.64 0.2
住房公积金 5 5 5 5
2、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与住房公积金金额(企业承担部分)占当期净利润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未缴纳金额 23.16 46.63 54.96 58.93
其中:社会保险 16.85 36.98 31.15 19.41
住房公积金 6.31 9.65 23.81 39.52
发行人净利润 3,663.02 6,919.40 5,652.94 2,336.18
未缴纳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 0.63% 0.67% 0.97% 2.52%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金额占净利润的比
例较小,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较小。
3、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
在差异的具体情况如下:
(1)铂科新材
1)社会保险
序号 缴纳年度 员工 缴纳 未缴 缴纳比例 未缴纳原因
人数 人数 人数
1人系离职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月
1 2017年末 74 73 1 98.65% 未正常缴纳。
2018年6
2 月末 70 70 0 100% --
2)住房公积金
序号 缴纳年度 员工 缴纳 未缴 缴纳比例 未缴纳原因
人数 人数 人数
1人系香港籍员工未缴纳;1人系离
1 2017年末 74 72 2 97.30% 职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月未正常缴
纳。
2018年6 1人系香港籍员工未缴纳;1人系新
2 月末 70 68 2 97.14% 员工入职次月缴纳。
(2)惠州铂科
1)社会保险
序号 缴纳年度 员工 缴纳 未缴 缴纳比例 未缴纳原因
人数 人数 人数
7 人已达退休年龄无法购买;10 人
1 2017年末 602 584 18 97.01% 离职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月未正常
缴纳;1人自行要求不予缴纳。
2人系新员工入职次月缴纳;6人已
2018年6 达退休年龄无法购买;19人系离职
2 月末 559 531 28 94.99% 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月未正常缴
纳;1人自行要求不予缴纳。
2)住房公积金
序号 缴纳年度 员工 缴纳 未缴 缴纳比例 未缴纳原因
人数 人数 人数
公司专门建有宿舍楼供员工使用;部
1 2017年末 602 589 13 97.84% 分外地户籍员工不愿在当地购买。
2018年6 2人系新员工入职次月缴纳,19人系
2 月末 559 538 21 96.24% 离职当月未正常缴纳。
(3)铂科实业
缴纳年度 社保应 社保未 未缴原因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未缴原因
缴人数 缴人数 应缴人数 未缴人数
1人系新员
2人离职办理社 工入职次月
2017年末 87 2 保转移手续当月 87 3 缴纳;2人系
未正常缴纳。 离职当月未
正常缴纳。
3人系新员
3人系新员工入 工入职次月
2018年6 职次月缴纳;2
月末 94 5 人系离职当月未 94 5 缴纳;2人系
正常缴纳。 离职当月未
正常缴纳。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
具的最新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出具承诺:“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未能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政府部门要求
缴纳罚款、补缴相关款项、滞纳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人将
在公司收到有权政府部门的生效决定后,及时、足额的将等额与公司被要求缴纳、
补缴的罚款、款项、滞纳金以及其他赔偿款支付给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以避免
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等
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用于弥补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
该等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的比
例较小,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较小;发行人已于报告期内逐步予以规范,未因
此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自愿承担补缴义务和
处罚责任,因此该等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五、关于《反馈意见》问题15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反馈意见》问题 1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中“其他”的具体
内容,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如是,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19.81 9.67 199.00 -
对外捐赠 - - - 5.00
其他 0.003 3.97 2.88 0.18
合计 19.82 13.64 201.88 5.18
其中,营业外支出中涉及“其他”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 3.97 1.00 --
固废处置费 -- -- 1.88 --
赔偿物业公司摄像头款 -- -- -- 0.18
补缴社保滞纳金 0.003 -- -- --
合计 0.003 3.97 2.88 0.1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涉及的“其他”
中不涉及行政处罚。
第二节 关于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和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8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5月24日,并授权董事会在上述有
效期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依据《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股票的上市
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320万元,股份总数为4,32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1,44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是由铂科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铂科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铂科有限成立于2009年9月17日,据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2016年、2017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32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440万股,每股面值1元,据此,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出资凭证、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及相关电感元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电能变换各环节电力电子设备或系统实现高效稳定、节能环保运行提供高性能软磁材料、模块化电感以及整体解决方案,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告期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核准外,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三、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股东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查阅发行人股东填报的尽职调查问卷回复,以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对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未发生变化,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亦未发生变化;各股东均具备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杜江华先生。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依
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发行人及其股东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权属纠纷。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未
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
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及相关电感元件产品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 2018年1-6月
营业收入 140,795,524.62 228,738,690.94 339,055,531.71 164,398,964.30
主营业务收入 140,299,416.07 226,627,111.19 337,381,923.80 162,827,986.73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审计报告》、查阅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工商登记资
料、与有关关联方进行访谈并取得其书面确认文件等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
联方情况进行了核查。依据《公司法》、财政部“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遵循重要性原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5%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杜江华先生,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陈崇贤、广发乾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目
前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实
际控制人杜江华先生目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1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光电材料生产与销售
2 深圳市摩码众达成材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及管理咨询
3 深圳市摩范标签材料有限公司 标签材料的研发与销售
4 深圳市摩码克来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化工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主要经营包装防伪材料、防伪设备,包装
5 深圳市摩码赢联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设计、策划及销售
阜新市德丰精密机械投资合伙企业(有
6 限合伙) 精密机械加工行业项目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3、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先生曾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号
东莞市易创电子 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曾持有其39%股权,已
1 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仪器的零售 于2015年7月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东莞市易创印刷 印刷材料、印刷器材的 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曾持有其39%股权,已
2 材料有限公司 销售 于2015年7月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东莞市壹泓实业 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曾持有其47.33%股权,
3 投资有限公司 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 已于2015年7月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东莞市宇科电子 自动化控制系统软、硬 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曾持有其51%股权,已
4 科技有限公司 件的技术开发 于2016年6月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生产、销售各种模切产
东莞市易创实业 品,不干胶标签,包装 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曾持有其21.07%股权,
5 有限公司 制品、包装服务、货物 已于2018年8月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进出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8月7日,杜
江华及易创实业其他股东与东莞安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杜江华将
其持有的易创实业21.07%股权以1,732,800.58元转让给东莞安慎。东莞安慎唯一
股东为广东林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林肯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严永恒(持股95%)
和李玉玲,其与杜江华及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结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述
股权转让完成后易创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东莞市易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万江街道大汾社区大洲工业区二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严吉明
注册资本 408.16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生产各种模切产品,不干胶标签,包装制品;销售上述产品以及胶袋,
经营范围 泡棉材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不干胶技术开发;包装服务;包装装
潢印刷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5年6月9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76902191L
登记机关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东情况 东莞市安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4、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惠州铂科、铂科实业100%股权。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5、关联自然人
除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以外,发行人的关联
自然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
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前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填报的关联方尽职调
查问卷回复信息和资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对此部分关联方
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二)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变化情况”部分所述,发行人
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孙金永 系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长、总经理
2 赵野 系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
3 杜江华 系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
4 王芳 系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监事
6、其他关联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填报的关联方尽职调
查问卷回复信息和资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对此部分关联方
进行了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
的变化情况”部分所述,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郭雄志曾持有其40%股
权,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阮佳林
深圳市鸿信泽科技有 电子产品的生产、销 曾持有其30%股权,发行人董事、
1 限公司 售、磁性材料销售 副总经理罗志敏曾持有其30%股
权,该公司已于2015年6月26日
注销。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罗志敏曾持
有其100%股权,并担任董事,已于
2 帝晖集团有限公司 货物贸易 2016年8月将所持100%股权转让
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并辞去董事职
务。
深圳市雅力佳印刷有 生产手提袋、国内商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罗志敏配偶
3 限公司 业、物资供销 的姐姐刘姣持有其100%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东莞市智远企业顾问 企业信息咨询、企业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
4 有限公司 销策划 锋持有其68%股权,并担任监事。
该公司已于2018年3月14日注销。
深圳市纳宇电子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
5 公司 条码、标识、标签销售 锋持有其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
深圳市泓壹科技有限 电力设备、光通讯产品 锋曾持有其65%股权,于2016年
6 公司 及其配件的销售 12月将所持65%股权转让给无关联
的第三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
深圳市环天宇电子经 包装材料、电子辅料销 锋为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于
7 营部 售 2017年9月将所持有100%出资转
让给钟铁刚。
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阮佳林担任
8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管理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兄弟杜小
炳曾持有其75.74%股权,并曾担任
江西省修江水利电力 土地规划、水利电力勘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4月19
日,杜小炳将其持有的该公司15%
9 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 察设计、工程咨询、工 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2016
司 程测量 年12月5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60.74%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并辞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彭学武持有其70%
深圳骄子投资管理有 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 股权,并担任监事;发行人独立董
10 限公司 理 事彭学武近亲属戴雯持有其30%股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 摄像机、电子产品及通 发行人独立董事彭学武担任其独立
11 股份有限公司 讯产品的设计、开发、 董事。
生产
发行人独立董事彭学武近亲属彭文
长沙市言子教育咨询 及彭文配偶蒋剑飞各持有其50%股
12 有限公司 教育咨询服务 权,彭文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蒋剑飞担任监事。
电子信息材料、功能性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40%
深圳市旭生三益科技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3 有限公司 高分子材料研发与销 居学成配偶王玥持有其60%的股
售 权。
深圳市未名北科环境 环境材料、绝缘材料及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75%
14 材料有限公司 制品的研发、销售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赛欣瑞科技发 建筑建材、机械设备领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95%
15 展有限公司 域内的技术开发及咨 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询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深圳市人居科技有限 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
16 公司 环境检测和节能检测 事。
深圳市前海四海新材 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
17 料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资基金管理 事。
公司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 触控嵌入式软件、触摸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独立
18 有限公司 屏及显示模块的研发、 董事。
生产、销售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 包装及方案设计、塑料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独立
19 有限公司(注) 制品研发、生产、销售 董事。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 锂离子电池隔膜及各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独立
20 股份有限公司(注) 类功能膜的研发和销 董事。
售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 纸及纸制品的制造、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独立
21 份有限公司(注) 售 董事。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 高低压输配电成套设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
22 股份有限公司(注) 备、各类元器件及零配 事。
件的生产、销售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 玻璃纤维纱、织物及制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独立
23 有限公司(注) 品、玻璃钢制品等材料 董事。
的设计、生产、销售
深圳市藤松元培投资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
24 有限公司 资咨询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
深圳北大深研科技发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总经
25 展有限公司 让;投资科技型企业或 理
其它企业和项目;投资
咨询
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深圳橡树教育发展有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
26 限公司 教育设备技术研发及 长。
销售;教育项目投资;
教育信息咨询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 发行人独立董事单勇担任其独立董
27 司 询、广告业务 事。
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8 限公司 计算机系统服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单勇担任其董事。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
服务;计算机维修;销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 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发行人独立董事单勇担任其独立董
29 份有限公司 设备、电子产品、仪器 事。
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
械、机械设备;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企
业管理咨询。
发行人股东陈崇贤持有其51%股
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 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经理;陈
30 司 品印刷 崇贤弟弟陈崇华持有其49%股权,
并担任监事。
注: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43)、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300568)、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12)、上海广
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16)、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002201)系上市公司。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关联
交易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深圳市纳宇电 购买商品 -- -- 0.10 0.34
子有限公司
(2)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18年1-6月 2017年度租赁收入 2016年度租赁收入
租赁收入
惠州市摩码
菱丽光电材 房屋及建筑物 45.33 50.88 84.06
料有限公司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32.02 396.09 370.81 89.19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担保均为关联方为发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
担保,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日 贷款本金余 担保是否已
日 额 经履行完毕
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 1,000.00 2015.04.28 2016.04.28 -- 是
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 1,000.00 2016.05.05 2017.05.05 -- 是
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 1,000.00 2016.09.13 2017.09.13 -- 是
杜江华、郭雄志、 800.00 2016.10.13 2017.10.13 -- 是
阮佳林、罗志敏
杜江华 3,000.00 2016.11.24 2019.11.24 2,400.00 否
杜江华 1,000.00 2017.06.01 2018.06.01 -- 是
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 1,000.00 2017.08.07 2018.08.07 500.00 否
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 500.00 2017.08.30 2019.08.30 500.00 否
杜江华、郭雄志 600.00 2017.09.08 2018.09.08 384.00 否
杜江华、郭雄志 400.00 2017.11.24 2018.11.24 288.00 否
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 2,000.00 2017.12.13 2018.12.13 2,000.00 否
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 2000.00 2018.02.08 2019.02.08 1,500.00 否
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 500.00 2018.02.08 2018.08.08 500.00 否
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 800.00 2018.02.08 2019.02.08 680.00 否
注:报告期内,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
为公司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2)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入 -- -- -- --
摩码投资(注1) 1,000.00 2015.09.28 2015.11.03 利息6.9万元
拆出 -- -- -- --
杜江华(注2) 100.00 2014.04.30 2015.06.30 无息资金往来
罗志敏 19.00 2015.06.28 2015.09.06 无息资金往来
注1: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5年9月向控股股东摩
码投资借款1,000万元,用于收购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6%计算,实际支付利息6.9万元,该笔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
注2:2014年4月25日、11月2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商业
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兴业银行要求对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进行质押担保。2014年4月25
日、11月20日,杜江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物为杜江华
拥有的整存整取的定期储蓄存单。2014年4月29日,杜江华从铂科有限借款100万元用于
上述质押。2015年6月,杜江华归还了上述借款。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8.0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备用金 邱俊 -- -- -- 0.40
备用金 杨建立 -- -- -- 3.00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8.0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债权转让 罗志敏 -- -- -- 16.30
协议款
采购款 深圳市纳宇电子有 -- -- 0.06 0.06
限公司
预收房租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
款 电材料有限公司 -- -- 2.82 --
房租押金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 12.00 12.00 12.00 --
电材料有限公司
(三)关于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报告
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或确认程序,对于需要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履行回避表决
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
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
股东利益;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公司内部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杜江华先生、摩码投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未违反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五)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违反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等情况,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自有房产
2018年6月22日,发行人、铂科实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 行 签 署 了《 <融 资 额 度 协 议>/<贷 款 合 同>之 补 充 协 议》( BC201606210000151401 ) ,约 定 解 除《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ZD7917201600000097)中铂科实业名下厂房二(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110072036号)、宿舍一(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110072039号)的抵押担保。上述房产抵押担保于2018年7月12日在惠东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完毕注销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承租及对外出租房产
2018 年,摩码光电继续承租铂科实业厂房 7,500 平方米,宿舍两间,其中2018年1-4月租金为75,576.04元/月(不含增值税),2018年5月起,租金调整为75,489.07元/月(不含增值税)。
2018 年,惠州同富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承租铂科实业厂房四及四间宿
舍,其中2018年1-4月租金为76,497.70元/月(不含增值税),2018年5月起,
租金调整为76,409.67元/月(不含增值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情形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及对外出租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土地使用权
2018年6月22日,发行人、铂科实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 分 行 签 署 了《 <融 资 额 度 协 议>/<贷 款 合 同>之 补 充 协 议》
( BC201606210000151401 ) ,约 定 解 除《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ZD7917201600000097)中铂科实业名下土地使用权(惠东国用(2016)第
1010017号)的抵押担保。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于2018年7月12日在惠东县不
动产登记局办理完毕注销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注册商标情况在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化。
2、专利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新增5项专利,具体情
况如下:
序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 申请日 取得 他项
号 型 方式 权利
铂科新材、 一种片状粉末脱酒 ZL2017207 实用新 原始
1 惠州铂科、 精装置 94460.5 型 2017.07.03 取得 无
序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 申请日 取得 他项
号 型 方式 权利
铂科实业
一种雾化制粉熔炼 ZL2017209 实用新 原始
2 铂科实业 加料的防护盖 98366.1 型 2017.08.10 取得 无
一种雾化制粉的喷 ZL2017210 实用新 原始
3 铂科实业 枪水冷套 01749.3 型 2017.08.10 取得 无
一种一体式双层电 ZL2017213 实用新 原始
4 铂科新材 感 95143.2 型 2017.10.25 取得 无
铂科新材、 一种带清理装置的 ZL2017214 实用新 原始
5 惠州铂科、 真空雾化制粉桶 00873.7 型 2017.10.26 取得 无
铂科实业
2018年5月29日,发行人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署了《质押反担保合同》,
发 行 人 将 其 拥 有 专 利 号 为 ZL201320462785.5 、 ZL201320462969.1 、
ZL201320462970.4、ZL201320462992.0、ZL201320462755.4 的五项专利质押给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2018 圳中银南保字
第00011号)中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除上述五项质押专利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
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
(五)在建工程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6月7日,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针对发行人原在建工程厂房一、厂房七、宿舍四出
具了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意见,上述房产已由在建工程转至固定资产,目前尚待
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铂科实业正在惠州市惠东县白沙布十二托钱
石岭地段新建厂房八。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铂科实业已取得厂房八所在
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惠东国用(2016)第1010017号),并就该在
建工程取得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惠东
县规地证字(2016)000056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惠东县规
建证字(2018)000050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41323201807160101)。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重大合同变化
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新增重大采购协议如下:
序号 采购方 供应商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备注
山西大元丰科 采购框架 2017.12.31- 主要采购纯铁,具体以订单
1 铂科新材 贸有限公司 协议 2020.12.30 决定产品型号、数量、交货
条款、支付条款等事项。
宜昌佳晟鑫铁 采购框架 2017.12.01- 主要采购金属硅,具体以订
2 铂科实业 合金有限公司 协议 2020.12.01 单决定产品型号、数量、交
货条款、支付条款等事项。
2、销售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客户新增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销售 客户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备注
号 方
铂科 惠州市英达 2018.05.11- 主要销售磁芯,具体以订单确
1 新材 特电子技术 采购框架协议 2019.05.10 定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
有限公司 格等事项。
铂科 武汉晨扬电 2018.08.01- 主要销售磁芯,具体以订单确
2 新材 子科技有限 销售框架合同 2021.07.31 定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
公司 格等事项。
序 销售 客户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备注
号 方
铂科 浙江正亮电 2018.08.01- 主要销售磁芯,具体以订单确
3 新材 子电气有限 销售框架合同 2021.07.31 定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
公司 格等事项。
3、综合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综合授信合
同如下:
合同名称被授信人 授信银行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担保人
(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杜江华
(GB51951803001-1)
《最高额保证合同》 郭雄志
(GB51951803001-2)
《综合授 中国光大 《最高额保证合同》 阮佳林
信协议》铂科新材 银行股份 1,000 2018.04.18- (GB51951803001-3)
(ZH5195 有限公司 2019.04.17 《最高额保证合同》 罗志敏
1803001) 深圳分行 (GB51951803001-4)
《最高额保证合同》 惠州铂科
(GB51951803001-5)
《最高额保证合同》 铂科实业
(GB51951803001-6)
2018年5月29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
支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2017 圳中银南额协字第
0000323号”《授信额度协议》的授信额度变更为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种
类及额度为短期流贷(可循环)人民币2,000万元。
4、借款及担保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借款及担保
协议如下:
借 借款金
合同名称 款 贷款银行 额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担保人
方 (万元)
《流动资金 《保证合同》(2017年深高新 铂科实业
贷款借款合 铂 中国民生 支行贷字第005号)
同》(2017 科 银行股份 2018.01.23-《保证合同》(2017年深高新中小企业担
年深高新支 新 有限公司 2,000 2019.01.23 支行贷字第005-01号) 保公司
行贷字第 材 深圳分行 《担保合同》(2017年深高新杜江华、阮
005号)注 支行贷字第005号) 佳林、罗志
敏、郭雄志
《流动资金 《保证合同》(2017年深高新 铂科实业
贷款借款合 铂 中国民生 支行贷字第004号)
同》(2017 科 银行股份 2018.02.07-
年深高新支 新 有限公司 500 2018.08.07 《担保合同》(2017年深高新杜江华、阮
行贷字第 材 深圳分行 支行贷字第004号) 佳林、罗志
004号)注 敏、郭雄志
《保证合同》(兴银深中保证 杜江华
《流动资金 字(2017)第0050-1号)
借款合同》 铂 兴业银行 《保证合同》(兴银深中保证 郭雄志
(兴银深中 科 股份有限 2018.02.08- 字(2017)第0050-2号)
流借字 新 公司深圳 800 2019.02.08 《保证合同》(兴银深中保证
(2017)第 材 分行 字(2017)第0050-3号) 阮佳林
0050号) 《保证合同》(兴银深中保证 罗志敏
字(2017)第0050-4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圳
《流动资金 中银南保字第0000323A)及 惠州铂科
借款合同》 铂 中国银行 借款期限12 补充协议
(2018圳中 科 股份有限 个月,自实《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圳
银南借字第 新 公司深圳 1,000 际提款日起 中银南保字第0000323B)及 杜江华
00071号)及 材 南头支行 算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圳
(注) 中银南保字第0000323C)及 郭雄志
补充协议
借 借款金
合同名称 款 贷款银行 额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担保人
方 (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圳
中银南保字第0000323D)及 罗志敏
补充协议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圳
中银南保字第0000323E)及补 阮佳林
充协议
《保证合同》(2018圳中银南中小企业担
保字第00011号) 保公司
注:1、2018年1月24日,杜江华、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惠州铂科、铂科实业作为
保证人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反担保合同》(深担(2018)年反担字(0196-1)号),
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2017年深高新支行贷字第005-01号)中的担保提供
反担保。同日,铂科新材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署《质押反担保合同》(深担(2018)年反
担字(0196-2)号),铂科新材以其24个月内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
《保证合同》(2017年深高新支行贷字第005-01号)中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
同》(2017年深高新支行贷字第004号)项下借款已还清;
3、2018年5月29日,杜江华、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惠州铂科、铂科实业作为保证
人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反担保合同》(深担(2018)年反担字(1135-1)号),
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2018圳中银南保字第00011号)中的担保提供反担
保。同日,铂科新材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署《质押反担保合同》(深担(2018)年反担字
(1135-2)号),铂科新材以其拥有的五项专利 ZL201320462785.5、ZL201320462969.1、
ZL201320462970.4、ZL201320462992.0、ZL201320462755.4质押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保
证合同》(2018圳中银南保字第00011号)中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日,铂科新材与中小
企业担保公司签署《质押反担保合同》(深担(2018)年反担字(1135-3)号),铂科新材
以其24个月内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2018圳中银南保
字第00011号)中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5、施工合同
2018年3月26日,铂科实业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由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位于惠州市惠东县白沙布十二托钱
石岭地段的厂房八建设项目,合同价款为660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天,
拟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后因报建手续、主管部门审核
进度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6月27日签署了关于前述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合
同工期顺延至2018年10月31日,目前该合同正在履行中,前述建设项目已取
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处于施工阶段。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六、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除杜江华、阮佳林、罗志敏、郭雄志、惠州铂科、铂科实业为发行
人提供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项
依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
大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余
额的比例(%)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押金保证金 430,000.00 32.47
深圳市通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80,890.00 28.76
惠东县财政局 押金保证金 339,871.00 25.66
北京东方益达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押金保证金 30,000.00 2.27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押金保证金 25,434.76 1.92
合计 - 1,206,195.76 91.08
2、其他应付款项
依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披露的其他应付款外,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押金保证金 240,000.00 560,000.00
其他 52,935.25 277,207.78
合计 292,935.25 837,207.78
据上,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五)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所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除上述情
形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合并、分
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
划。
十、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未进行修订。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和4次监事会。经查验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原股东代表监事邱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2018年6月29日,经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孙丹丹为发行人股东代表监事。
2、因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和管理层任期届满,2018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杜江华、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居学成、单勇、彭学武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居学成、单勇、彭学武为独立董事;选举姚红、孙丹丹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2018年8月12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杨建立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2018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杜江华为董事长,聘任杜江华为总经理,聘任罗志敏、阮佳林、陶家智为副总经理,聘任罗德平为财务总监,聘任阮佳林为董事会秘书;2018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姚红为监事会主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换届前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经查阅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尽职调查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的组成、独立董事的设置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其任职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杜江华不再担任易创实业监事;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新增兼职为担任深圳北大深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
理、担任深圳橡树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其不再担任深圳市石墨烯制造业创
新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独立董事单勇新增兼职为担任北京中
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以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目前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补助项目 2018年 2017年度 2016年度2015年度 法律依据
1-6月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
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
住房补贴款 -- -- 45,000.00 135,000.00 定》(深发[2010]5号)、《深
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
273号)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申报2013
外贸出口结构 -- -- -- 7,433.00 年度优化外贸结构扶持资金的
资助款
通知》
《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
出口展会补贴 -- - 144,085.00 48,976.00 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
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经贸
信息预算字[2015]180号)
基础建设专项 -- -- -- 50,000.00 《关于印发惠东县推进科技创
资金奖励 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纲要的
通知》(惠东府[2011]57号)
《惠东县质监局关于落实县委
质量技术监督 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民
局认证奖励 -- -- -- 40,000.00 营经济的决定>第十条措施的
实施方案》
《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
低损耗高饱和 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
磁通密度金属 25,000. 50,000.04 50,000.04 189,941.04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
02 [2013]288号)、《深圳市战略
软磁粉芯研发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
同书》(深发改[2013]288号)
深圳市专利资 -- -- 48,000.00 --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
助补贴款 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
高频低损耗非 法》(深财科[2012]168号)、
晶磁粉芯材料 24,999. 119,999.92 48,216.59 941,916.65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
研发 96 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深发改[2014]1677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社保局社 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
会保险失业补 -- -- 30,368.46 --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
贴 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
号)
《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低损耗低噪音 2015年上半年(第一、二、三
金属软磁粉芯 225,000 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发改
材料产业化项 .06 450,000.12 191,916.73 -- [2015]863号)、《深圳市发展
目 改革委关于低损耗低噪音金属
软磁粉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
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5]1000号)
南山区自主创
新产业发展专 -- -- 600,000.00 --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企业上 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融资奖励
电动汽车电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
升压器电感 420,000 840,000.00 350,000.00 --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BOOST电感制 .00 (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广
备关键技术研 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发 (粤科规财字[2015]187号)
2016年省级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
业信息经发展 公布2015年全省“两化”融合管
专项资金(企业 -- -- 150,000.00 -- 理体系贯标第二批试点企业名
转型升级方向 单的通知》(粤经信信息函
两化融合管理 〔2015〕1814号)
体系专题)
直流升压电感 44,262. 《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
用合金软磁材 23 2,257,818.58 1,358.33 -- 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
料研发 [2016]5902号)
《关于下达2016年深圳市民营
企业改制上市 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
培育项目资助 -- -- 424,600.00 -- 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
经费 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
[2016]138号)
深圳市创新环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
境建设计划银 -- -- 242,000.00 -- 法》(深财科[2012]168号)、
政企合作贴息 《深圳市2016年第三批银政企
合作贴息项目公示》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
深圳市科技创 法》(深财科[2012]168号)、
新委员会科技 -- -- 582,000.00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研究开发资助 2016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第一批资助企业的公示》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
知识产权抵押 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
贷贴保贴息补 -- -- 237,500.00 -- 与标准战略促进项目分项资金
助 实施细则》、《知识产权质押贷
款项目操作规程》
惠州市市级产 《关于请求审定市级产业转移
业转移奖励 -- 600,000.00 -- -- 奖励资金使用方案调整的请示》
(惠转移园管字[2017]10号)
深圳民营及中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2017
小企业发展专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项资金企业信 -- 390,000.00 -- -- 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
息化项目 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
字[2017]110号)
深圳提升国际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2017年度
化经营能力支 -- 101,819.00 -- --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
持资金 第一至四批公示的通知》(深经
贸信息预算字〔2017〕234号)
深圳市稳岗补 -- 9,684.15 --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贴 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
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
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允许符合条件的企
业补申报2015年、2016年失业
保险稳岗补贴的通知》(深人社
发[2016]131号)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
上市融资奖励 1,400,0 -- -- -- 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
00.00 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
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科技创 800,000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
新委员会科研 .00 -- -- -- 施》(深发[2016]7号)
补贴款
《深圳市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
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家高新技术 30,000. 奖补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
认定奖励 00 -- -- -- 〔2018〕133号)、《深圳市科
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
278号)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
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
科技金融贴息 271,200 -- -- -- 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资助 .00 (试行)》、《南山区自主创新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
新分项资金科技金融贴息资助
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
有明确依据,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以及《审计报告》、《纳
税情况鉴证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
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及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惠州铂科、铂科实业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1、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铂科新材员工合计为70人,缴纳社会保险70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68人,其中1人因系香港籍员工未缴纳;1人系新员工入职缴纳。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惠州铂科
经本所律师核查,惠州铂科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惠州铂科的确认及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惠州铂科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18年6月30日,惠州铂科员工合计为559人,其中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531人,占员工总数的94.99%,其余未缴的28人原因分别为(1)2人系新员工入职次月才缴纳;(2)6人已达退休年龄无法购买;(3)19人系离职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当月未正常缴纳;(4)1人自行要求不予缴纳。截至2018年6月30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538人,占员工总数的96.24%,其余21人未缴的原因分别为(1)2人系新员工入职次月才缴纳;(2)19人因离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当月未缴纳。
根据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惠州铂科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铂科实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铂科实业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铂科实业的确认及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铂科实业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铂科实业员工合计94人,89人缴纳了社会保险,5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其中3人系新员工入职次月才缴纳,2人因离职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当月未缴纳;89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5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3人系新员工入职次月才缴纳,2人因离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当月未缴纳。
根据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铂科实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作出承诺:“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能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罚款、补缴相关款项、滞纳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人将在公司收到有权政府部门的生效决定后,及时、足额的将等额与公司被要求缴纳、补缴的罚款、款项、滞纳金以及其他赔偿款支付给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以避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用于弥补损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高性能软磁产品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包括的厂房一、厂房七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目前尚待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十六、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一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描述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七、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与深圳市宝安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17)粤03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长达向发行人支付货款643,229.92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粤0305执5828号”《查证结果通知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划扣深圳长达银行存款132,967.26元(已由发行人领款),已由发行人领款,另外轮候冻结深圳长达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0204684176账户,冻结期限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轮候冻结深圳长达名下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06950879901账户,冻结期限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2018年4月2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粤0305执582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深圳长达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对无法追回的剩余货款510,262.66元予以核销。
除上述诉讼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更及/或者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法律专业事项的讨论,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全文。依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十九、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如下批准:
1、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2、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支 毅
敖华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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