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李强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董事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8月10日,弘信电子披露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及赣州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核查,前述重大事项决策始于2017年6月13日,李强作为弘信电子董事长参与了该重大事项的筹划、商谈,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7年6月20日,李强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签订银河汇达智赢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定向计划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开展以“弘信电子”为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合同约定管理人银河金汇根据李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并由李强承担投资损益。2017年6月29日,李强通过定向计划与银河证券开展场外期权交易,具体包括购买以弘信电子为标的证券的欧式看涨期权及出售以弘信电子为标的证券的欧式看跌期权,上述交易合约名义本金均为2,200万元,且上述交易发生在弘信电子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敏感期内。
李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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