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环境: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B座906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9:15至2019年12月16日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10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为226,280,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078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5,907,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4. 公司董事、监事。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法律意见书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子公司兴县华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226,280,357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2,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余洪彬
    
    杨怡然
    
    2019年12月16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壕能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