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9-13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于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十次会议,同意公司因融资需要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托”)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公司分别以人民币9,900万元、9,900万元的价格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托”)转让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系统”)所享有的49%、51%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以东莞信托下设的上市莞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支付。在该转让价款支付日起满365个自然日时,公司向东莞信托回购电力系统的股权收益权。公司以持有电力系统49%、51%的股权为上述两笔融资事项向东莞信托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公司同意将上述两笔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融资事项延期一年,公司继续以持有电力系统49%、51%的股权为上述两笔融资事项向东莞信托提供质押担保,电力系统提供合计不超过2.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保障上述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融资事项顺利进行,公司现同意将提供公司目前及未来产生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少于人民币36,809.43万元)为公司履行融资事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提供质押担保。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质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办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融资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条款以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87年03月13日
3、注册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
4、注册资本:145,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黄晓雯
6、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关联关系:东莞信托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三、质押协议主要内容
1、出质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质权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3、质押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持有的深圳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中心集成业务的应收账款。(不少于人民币36,809.43万元)
4、质押担保范围: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之融资事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
5、质押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东莞信托所享有的质权注销登记之日止。
6、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目的为保障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融资事项顺利进行,董事会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融资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本次质押是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可以促进融资事项进展,能有效优化公司资金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办理本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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