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董事会会议前提供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与业务资格,本次审议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合规,且均独立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不存在除正常业务往来外的现实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马培香 王殿禄 钱振地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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