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电子签署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签署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的报告,基于开展日常业务的需要,公司拟与中国电子签署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向中国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就涉及采购原材料及产成品、销售原材料及产成品等事宜追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我们认为本次拟追加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交易应是公允的,不会损害到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19年12月12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电子签署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资料后,对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签署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相关协议是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将与每一个具体业务构成完整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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