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聘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关于放弃部分海域的独立意见
公司重新布局海洋牧场,放弃部分海况相对复杂的海域,能够降低海域风险,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放弃部分海域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龙湘鞍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龙湘鞍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资格。龙湘鞍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本洲: 丛锦秀:
陈 艳: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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