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泉实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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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302号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十六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八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7日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302号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王坤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73,413,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47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71,650,2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02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76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1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7,74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3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
    
    1、候选董事赵彤宇
    
    表决情况:同意72,467,09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7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00,0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7.7796%。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董事邓院平
    
    表决情况:同意72,356,88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5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89,8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6.3569%。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董事翟宝星
    
    表决情况:同意72,312,38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4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45,3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5.7824%。
    
    表决结果:通过
    
    4、候选董事张谦
    
    表决情况:同意72,279,08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4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12,0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5.3526%。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候选独立董事江日初
    
    表决情况:同意72,399,08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6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32,01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6.9016%。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独立董事金喆
    
    表决情况:同意72,367,98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57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00,91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6.5002%。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独立董事史剑梅
    
    表决情况:同意72,279,08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4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12,01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5.3526%。
    
    《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1、候选监事魏煜炜
    
    表决情况:同意72,376,88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58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09,81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6.615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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