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2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588.5万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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