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以2019年12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29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顺利融资而提供本次保证担保,其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黄兴、刘家雍、姚欣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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