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债务往来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与力控股股东发生债务往来系因之前融资协议发生变化所致,公司已清偿该笔债务,公司并未实质新增借款金额。同时控股股东在代偿期间按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低于之前融资成本,能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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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伟 陈煦江 谢 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李 明 刘 颖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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