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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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19年11月2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9年12月13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9年12月12日15:00至2019年12月13日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9年12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唐继勇先生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股份453,130,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633%。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1,191,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9年12月10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法律意见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持有股份452,550,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6855%。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股份5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唐继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708%。
法律意见
1.02 选举匡建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8%。
1.03 选举阮春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8%。
1.04 选举周国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8%。
1.05 选举尤鸿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8%。
1.06 选举葛善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8%。
法律意见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马其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6%。
2.02 选举范晓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8%。
2.03 选举董运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8%。
3.《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王朝嫔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8%。
3.02 选举顾冬飞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3,050,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
99.98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96%。
4.《关于第五届董事会拟任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83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17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第五届监事会拟任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83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17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83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17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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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为空白)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张博钦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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