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ST百特 公告编号:2019-098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ST百特”)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盐城市青年西路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继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人,代表股份453,130,3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76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452,550,1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58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91,5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5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11,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8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8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77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聘请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唐继勇先生、匡建国先生、阮春辉先生、周国安先生、尤鸿志先生、葛善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唐继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0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唐继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2选举匡建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匡建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3选举阮春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阮春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4选举周国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周国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5选举尤鸿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尤鸿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6选举葛善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葛善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马其华先生、范晓亮先生、董运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马其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6%。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马其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02选举范晓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范晓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03选举董运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董运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朝嫔女士、顾冬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王朝嫔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朝嫔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02选举顾冬飞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53,050,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6%。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顾冬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拟任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101,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83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监事会拟任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101,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83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101,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83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四、备查文件
1、《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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