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中电新源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中电新源股权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将持有的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新源”)89.69%的股权转让给南京建都建设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3,587.6万元。本次转让系公司综合全面考虑,将有利于优化业务管理平台及管理条线,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
本次股权转让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参照中电新源2019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及其经营状况,经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定,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转让中电新源股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 汪进元
张洪发
李 扬
签署时间: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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