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2018年度应补偿股份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2018年度应补偿股份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技”、“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向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核技术”)等46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因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对应的六家目标公司2016、2017、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未实现,而回购注销公司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中广核核技术及其指定的其他交易对方的补偿股份之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中广核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3、中广核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中广核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中广核技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广核技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广核技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广核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
(一)审批、核准及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195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12 号)核准,公司向中广核核技术及苏州德尔福商贸有限公司、魏建良等46名交易对方发行股票共计478,993,166股,用于购买该等交易对方持有的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广核中科海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广核达胜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中广核沃尔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尔”)100%股权、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49%股权、中广核三角洲集团(苏州)特威塑胶有限公司 45%股权、中广核拓普(湖北)新材料有限公司35%股权(以下统称“标的资产”),发行股票的价格为8.77元/股;同时,向中广核核技术等7名配套融资方非公开发行股票267,686,421股募集配套资金2,799,999,963.66元,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0.46元/股。截至2016年12月14日,上述标的资产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新增共计746,679,58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于2017年1月25日上市。
(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
中广核技(“甲方”)与中广核核技术(“乙方”)于2015年11月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且双方于2016年3月对原《盈利补偿协议》进行了修改并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自除深圳沃尔以外的其余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当年度起的连续三年(含当年度),即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
乙方作为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中科海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广核达胜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广核三角洲集团(苏州)特威塑胶有限公司、中广核拓普(湖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六家目标公司”)以及深圳沃尔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承诺2016年、2017年和 2018年期间,除深圳沃尔以外的其余六家目标公司每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该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直接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2016 年度的净利润包括交割日前归属于交易对方的净利润及交割日后直接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下同)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0,130.99万元、38,059.43万元、47,325.3万元,即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15,515.72万元。
甲乙双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间,将独立核算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与成本、费用;如独立核算有困难的,将合理划分配套募集资金所产生收入与目标公司原有业务收入,并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关性、配比性及重要性等原则,合理划分、分配成本、费用,从而确认配套募集资金所产生损益,并经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后,在甲方对六家目标公司进行各年度净利润考核时,扣除上述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六家标的公司各年度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2、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差额的确定
业绩承诺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均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该《专项审核报告》数据系基于各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确定;六家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则根据该《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3、盈利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间,除深圳沃尔以外的其余六家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合计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补偿,盈利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盈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和-累计盈利已补偿金额
(2)若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何一年需向甲方履行盈利补偿义务的,乙方应当以股份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盈利补偿股份数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盈利补偿股份数量=当期盈利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即人民币8.77元/股)
若在业绩承诺年度内甲方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股票发行价格”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稿)》第四条所约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补偿股份数额及上限亦进行相应调整。若甲方在业绩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则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年度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应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交易对方无偿赠予甲方。若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予冲回。
(3)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除深圳沃尔以外的其余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当与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减值额为该等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减去业绩承诺期末该等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期内该等标的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若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内已支付的盈利补偿金额,则乙方应当以股份对甲方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支付的盈利补偿金额
资产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若在业绩承诺年度内甲方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发行价格”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稿)》第四条所约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补偿股份数额及上限亦进行相应调整。若甲方在业绩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则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应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交易对方无偿赠予甲方。
(4)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履行补偿义务的,甲方应在《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起十五日内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量,并按程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乙方,由甲方按照1元人民币的总价回购应补偿股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用于盈利补偿或减值补偿的股份包括乙方自身因出售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而获得的甲方股份以及乙方指定的其他交易对方向甲方自愿交付的甲方股份。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上述股份补偿事宜,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未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补偿最高额限制
(1)在任何情况下,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与盈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甲方拟购买的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之交易价格总和。
(2)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期间的股份补偿数额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甲方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交易各方购买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总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核准,并已实施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稿)》《盈利补偿协议(修订稿》已由公司与各交易对方签署,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
1、由于六家目标公司未能完成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承诺利润,故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修订稿)》的约定,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2018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拟以1元总价回购注销交易对方中广核核技术及其指定的其它交易对方共计79,572,061股应补偿股票;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2018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2019年5月17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2018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9CSA20522),2018年中广核核技术及其指定的其他交易对方应向公司补偿股份数合计为79,572,061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已分别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决议,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六家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股份补偿方案
1、盈利补偿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9CSA20522),六家目标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累计完成净利润88,727.22万元,较同期累计承诺利润115,515.72万元,累计未完成净利润为26,788.5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业绩承诺数 盈利实现数 完成率 差异数
(%)
2016年度六家目标公司扣 301,309,900.00 312,263,855.57 103.64 10,953,955.57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直接归
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2017年度六家目标公司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直接归 380,594,300.00 295,844,018.42 77.73 -84,750,281.58
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2018年度六家目标公司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直接归 473,253,000.00 279,164,357.09 58.99 -194,088,642.91
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三年累计实现 1,155,157,200.00 887,272,231.08 76.81 -267,884,968.92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修订稿》的约定,2018 年度中广核核技术及其指定的其他交易对方盈利补偿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累计盈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和=(1,155,157,200.00元-887,272,231.08元)÷1,155,157,200.00元×4,166,431,500.00元=966,209,943.44元
2018 年度盈利补偿金额=累计盈利补偿金额-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966,209,943.44元-30,600,111股 8.77元/股=697,846,969.97元
2018 年度盈利补偿股份数量=2018 年度盈利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697,846,969.97元÷8.77元/股=79,572,061股(向上取整后)
根据以上协议约定计算,2018 年度中广核核技术及其指定的其他交易对方应向公司盈利补偿股份数为79,572,061股。
2、资产减值补偿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到期需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 060018 号)、公司出具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信永中和出具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9CSA20527),六家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于2018年12月31日合计减值569,529,291.60元,小于盈利补偿金额966,209,943.44元。因此,中广核核技术及其指定的其他交易对方本次不向公司进行资产减值补偿。
(二)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修订稿)》的约定,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股份79,572,061股,并予以注销。
(三)减资公告相关情况
经核查,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减资公告》(2019-035),“公司的总股本将减少79,572,061股,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945,425,815股”,自上述公告发布后的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四)回购注销股份明细
根据中广核核技术通知,2016 年中广核核技术与六家目标公司原股东分别签订关于各目标公司的《资产重组利润保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各目标公司原股东应承担的业绩考核指标、盈利补偿金额及盈利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根据《资产重组利润保障协议》的约定,本次中广核核技术补偿46,682,416股,中广核核技术指定的相关方自愿补偿股份合计为32,889,645股。具体补偿股份的交易对方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回购注销股份数量 股份性质
(股)
1 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46,682,416 限售股
2 江苏达胜热缩材料有限公司 9,455,623 限售股
3 魏建良 3,769,086 限售股
4 徐红岩 2,614,511 限售股
5 丁建宏 2,261,451 限售股
6 单永东 2,261,451 限售股
7 苏州德尔福商贸有限公司 1,884,543 限售股
8 魏兰 1,507,634 限售股
9 张定乐 1,130,726 限售股
10 吴凤亚 1,130,726 限售股
11 林海光 1,130,726 限售股
12 俞江 1,023,776 限售股
13 刘恒 753,817 限售股
14 徐争鸣 747,004 限售股
15 叶启捷 511,888 限售股
16 高健 498,450 限售股
17 陆惠岐 376,909 限售股
18 苏忠兴 376,909 限售股
19 王珏 376,909 限售股
20 苏州资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62,826 限售股
21 苏州君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4,308 限售股
22 陆燕 186,751 限售股
23 王郑宏 186,751 限售股
24 邢东剑 136,870 限售股
合计 79,572,061 -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了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19年12月12日完成了该79,572,061股股份的注销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中广核核技术及其指定的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盈利补偿协议(修订稿)》的约定,并履行了减资公告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中广核技与交易对方的约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并已依法办理了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但尚需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完成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2018年度应补偿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责人:
顾功耘 王舒庭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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