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9-169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PPP项目进展暨签署《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所述PPP项目合同的履约期较长,在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合同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合同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2、若本项目能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及子公司2020 年度及未来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于2019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PPP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8),确认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麒照明”)与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业环境”)(永麒照明与良业环境合称“乙方”)组成的联合体为宁波南部商务区月光经济综合体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人。具体内容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永麒照明与良业环境组成的联合体与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鄞州执法局”或“甲方”)就本项目签署了《南部商务区月光经济综合体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为“项目合同”),项目合同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估算总投资约为25,595.43万元。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甲方: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路繁荣大厦
法定代表人:史海良
(二)乙方: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1、牵头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10号院4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毅
2、成员方: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601-1室
法定代表人:姚勇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约双方
甲方: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乙方: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二)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南部商务区建筑群、水街、鄞州公园、区政府主副楼及其周边景观、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广场的夜景亮化,以及相关多媒体广告屏的建设等内容。
(三)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10年零4个月,其中建设期4个月,运营期10年。建设期开始之日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准,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通过之日结束,运营期自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通过之日的次日起算。
(四)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经批复的可研估算静态建设总投资约25,595.4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22,804.47万元,其他费用约1,782.33万元,预备费约1,008.63万元。(下浮率为8%)
(五)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其中,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3.75%、43.75%和12.50%。联合体牵头人出资人民币3500万元,联合体成员方出资人民币3500万元,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
2、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1)项目公司设立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是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副董事长一名,甲方有权委派董事担任;其余董事由乙方委派。
(3)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政府方委派一人、职工代表一名、乙方委派一名,监事会主席由政府方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项目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名,财务总监一名,财务副总监一名。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有权提名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财务副总监,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由乙方提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六)特许经营权内容及范围
甲方通过签署本合同将本项目之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项目公司,乙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独家享有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相关配合服务的权利。乙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享有约定范围内楼宇广告、相关商业等经营性项目的经营收益权,同时享有收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权利。
(七)争议解决方式
若双方对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各方应在向另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在保密和不损害各方原有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解决该争议。如在争议通知发出后六十(60)日内或各方届时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间内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生效日为经鄞州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日期。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该合同顺利履行,会对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及未来年度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此次合同的签订将有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为公司及子公司后续项目的开拓提供更多的经验。本次合同签订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南部商务区月光经济综合体PPP项目合同》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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