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购买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45%股权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此事项事前征求独立董事认可,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购买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45%股权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45%股权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能够胜任与本次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以目标公司评估价值为依据,并对其关联担保和关联往来的或有风险安排了相关保障措施,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购买华宇仓储有限公司40%股权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此事项事前征求独立董事认可,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购买华宇仓储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华宇仓储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能够胜任与本次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以标的公司实缴出资下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尚未实缴出资按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实缴,并且交易对方对其关联担保和关联往来的或有风险安排了相关保障措施,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陈彤、胡明哲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陈彤、胡明哲为补选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陈彤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陈彤为公司副总裁。[此页无正文,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白永秀 田高良 郭亚军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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